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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尚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6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曾尚田於民國111年3月10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4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青昇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不得違反號誌管制行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開啟左轉方向燈即貿然左轉,告訴人徐家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領航南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曾尚田駕駛之上開車輛前車頭與告訴人徐家慧騎乘之上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徐家慧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外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