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0號
被 告 曾尚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6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曾尚田於民國111年3月10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南路4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青昇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不得違反號誌管制行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開啟左轉方向燈即貿然左轉,
適告訴人徐家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領航南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曾尚田駕駛之上開車輛前車頭與
告訴人徐家慧騎乘之上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徐家慧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外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已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