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胡彩蘭
附民被告 陳建成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成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上第418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原告胡彩蘭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