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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胡彩蘭

附民被告    陳建成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成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上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告胡彩蘭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