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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崴(原名黃勝進)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