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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易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家暴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淑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淑鈴係告訴人孫莉華之表姊,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雙方於民國112年1月28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旁,因細故而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所有、停放於上址聖亭路133巷161弄33號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將告訴人所有之白色安全帽一頂砸在地上,致上開機車之車殼、安全帽多處刮傷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於113年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4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