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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唐瑋君
被      告  黃祈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唐瑋君對被告黃祈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