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偉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36號、第60875號、第60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志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
起訴書
所載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另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執行刑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3月1月22日執行,有執行
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
期間,要已無逃亡之可能,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