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1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林正玄
潘聖善
被 告 王詩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原告林正玄、潘聖善對被告王詩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