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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1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林正玄
            潘聖善
被      告  王詩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正玄、潘聖善對被告王詩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