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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3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玖貳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志欽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4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共0.839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940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4號、第3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米白色粉末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共0.4934公克,驗餘淨重共0.492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上開醫院鑑驗結果,淨重0.0099公克,驗餘淨重0.00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