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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毛重零點貳陸玖伍公克、零點參肆柒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含圓球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全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1、552、55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2號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共計0.56公克)、吸食器1組,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1、552、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2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毛重各為0.2695公克、0.347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吸食器1組(含圓球吸管1支),經上開醫院鑑驗結果,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因上開甲基安非他命難與包裝袋、吸食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