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德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許嘉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18411號為緩
起訴處分,
嗣因
緩起訴處分遭撤銷後已逾越追訴時效,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2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則為同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沒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1841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緩起訴處分遭撤銷後已逾越追訴時效,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2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為盜版CD、光碟等節,
業據其供述在卷,核與
證人許智強證述吻合,復有財團
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在卷
可憑,
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且因
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是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