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紘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下稱本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然
扣案物「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經
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
按法院認為
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即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以案號保二刑一字第1100473260號案件
偵查,保二刑事警察大隊(下稱保二刑大)
嗣以110年11月24日保二刑一字第1100473260號函(下稱本案移送函)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嗣士林地檢署將之
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嗣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之
扣押物係
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裁定沒收,並經桃園地檢署執行沒收完畢,有本案移送函、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下稱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另因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下稱另案),經保二以案號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案件偵查,保二嗣以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移送書(另案移送書)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嗣士林地檢署將之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嗣以111年度偵字第48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保二刑案偵查卷宗封面(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81頁)及另案移送書(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偵查卷宗核對無誤。又另案移送書明確記載另案係Play&Joy商標爭議,
告訴人並採證購得「水果跳跳糖口交液」,有另案移送書附卷可參(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而上開「水果跳跳糖口交液」即為
聲請人聲請沒收之「Play&Joy情趣口交液」,有「水果跳跳糖口交液」照片(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247至253頁)、「Play&Joy情趣口交液」照片(見第17378號偵卷第51頁)及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287至295頁,第4532號他字卷第47至49頁隔頁)
可佐,且
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之保二刑大扣押物品清單,亦明確記載係保二刑大以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函、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7號函移送士林地檢署入庫,有另案移送書(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及扣押品清單(見第17378號偵卷第41頁、第45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為另案之扣押物而非本案扣押物甚明。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之
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並非本案所查扣,亦與本案無涉,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案之扣案物,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