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李祥瑞
被 告 張家騰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