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鍾天送
住:桃園市○○區○○○街000 號0 樓
被 告 劉世威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