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 原 告 李○程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黃○妘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3人 共 同
附民 被 告 鍾騰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李○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黃○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李○程(10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原告3人)為被害人之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
刑事案件中(下稱本案),被告鍾騰永未據檢察官
起訴,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
起訴書1份在卷
可稽,是被告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3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3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3人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3人對馮輝兆、大世紀交通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