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張偉民
送達代收人:葉雨新(桃園市○○區○ ○路000○0號00樓)
被 告 張定洲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