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業興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608號、第28214號、第28215號、第32387號、第32393號、第34357號、第34361號、第35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閻業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閻業興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5、7、8、9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扳斷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致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損壞,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3、5、7、8、9所示之人。
因認被告上揭犯行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其餘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10所涉毀損部分,由本院另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被告閻業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分別對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被訴毀損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許世聰已與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均達成調解,告訴人5人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2號、第6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審易卷第119-120、165-167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169頁、本院審簡卷第13、15、3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就本案上開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起訴書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