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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33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業興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608號、第28214號、第28215號、第32387號、第32393號、第34357號、第34361號、第35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閻業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閻業興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5、7、8、9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扳斷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致附表編號3、5、7、8、9所示車輛之雨刷損壞,足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3、5、7、8、9所示之人。因認被告上揭犯行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其餘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10所涉毀損部分,由本院另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閻業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5、7、8、9所示分別對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被訴毀損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許世聰已與告訴人陳聖龍、李淑娟、蕭銘欽、蕭慧湘、李姝彤均達成調解,告訴人5人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2號、第631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審易卷第119-120、165-167頁)、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169頁、本院審簡卷第13、15、3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就本案上開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車輛所有人、使用人)
遭毀損車輛之車牌號碼
毀損時間
毀損地點
毀損部位
備註
1
林小敏
BGE-9509
112年3月11日
8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附近停車場
前、後雨刷
112偵24608
2
艾米塔幸福股份有限公司
RDJ-9580
112年3月15日
15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28214
(告訴代理人劉修辰)
3
陳聖龍
BQR-8129
112年3月15日
12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28215
4
汪家勝
BBZ-7085
112年4月12日
9時45分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號對面
前、後雨刷
112偵32387
5
李淑娟
BFB-2082
112年4月12日
6時許前某時
桃園市○○區○○○街00號
後雨刷
112偵32387
告訴代理人林聲逸)
6
林如卿
RDG-8085
112年3月15日
7時33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與南豐街口附近
後雨刷
112偵32393
RDG-8050
7
蕭銘欽
ABL-8857
112年4月29日
5時33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
後雨刷
112偵34357
8
蕭慧湘
BNZ-8890
112年4月30日
5時36分許
後雨刷
112偵34357
(告訴代理人蕭銘欽)
9
李姝彤
BRB-5902
112年4月16日6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前雨刷
112偵34361
10
練沛淳
AHF-3183
112年4月24日6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前雨刷
112偵35651
(告訴代理人鄭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