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8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琼與告訴人陳淑樺為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廣公司)之同事,為組員、組長關係。2人因工作上生有嫌隙,被告王琼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8時許,使用網際網路連線至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Yvonne王涼」,在由迎廣公司員工共同組成之LINE群組「喜歡嗎?自己買組裝F線」中張貼:「嘿嘿...各位看官,不好意思!忘了還有件事提醒一下,每天上班時間跟幾個外勞在那裡公然調情,有賊心沒賊胆!又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真怕你老公曉得你(每天的工作內容)會英年早逝加上俗不可奈(應為「耐」)的服裝秀,沒Taste就不要亂穿,拜託!真係冇眼睇...」等文字指摘告訴人陳淑樺,使該群組內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淑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王琼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琼被訴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琼與告訴人陳淑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62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39-40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