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云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云凱明知
告訴人即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雷麒公司)刊登於網站之數位寫真作品之商品圖片,係雷麒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雷麒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竟
意圖銷售,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展示前開攝影著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7日及同年12月11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重製前開攝影著作後,再以帳號「hsiang7777」登入「隨意窩Xuite」部落格網站,在其所經營之網站公然傳送張貼前述攝影著作118張,以此方式侵害雷麒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雷麒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人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6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參(見本院審智訴字第2號卷第55-56頁、審智訴字第13號卷第11頁),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亮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