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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11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欣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34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訴字第696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欣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甲「派工單姓名欄偽造之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附表甲;暨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欣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0月間止,接續行使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派工單,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犯罪地點及所侵害之利益均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㈡審酌被告擅自以附表甲「派工單姓名欄偽造之署名」所示簽名者之名義偽造派工單,使告訴人樺宇有限公司無端承受風險,且有害文書之證明性質,破壞告訴人對於文書內容之信賴而因此詐取薪資,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就調解條件新臺幣(下同)8萬元已履行完畢乙節,此業據告訴代理人潘隆旭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另有本院調解筆錄1紙在卷可參(詳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109、131頁),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兼衡其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是以,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如附表甲所列之犯罪所得為99,150元,並未扣案,而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8萬元,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自仍應對被告前揭犯罪所得扣除已賠付告訴人8萬元之差額部分即19,15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如附表甲「派工單姓名欄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簽名,均屬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署名所依附之派工單,雖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業已交與告訴人收受,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派工單日期
派工單姓名欄偽造之署名
請領工資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110年8月12日
彭書楷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1頁上方
2
110年8月13日
林美美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1頁下方
3
110年8月14日
林明輝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2頁上方
4
110年8月15日
林建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2頁下方
5
110年8月17日
陳政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3頁上方
6
110年8月18日
陳忠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3頁下方
林明輝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3頁下方
7
110年8月19日

陳志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4頁上方
林明輝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4頁上方
8
110年8月23日
陳政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4頁下方
9
110年8月27日
陳政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5頁上方
許志毫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5頁上方
10
110年9月1日
林建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5頁下方
陳志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5頁下方
11
110年9月10日
王中平1枚
2,0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上方
彭書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上方
林建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上方
彭書楷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上方
12
110年9月11日
林建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下方
彭書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6頁下方
13
110年9月12日
林建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7頁上方
彭書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7頁上方
14
110年9月13日
彭書柏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7頁下方
15
110年9月22日
陳東明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8頁上方
陳建成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8頁上方
王民金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8頁上方
16
110年9月23日
陳志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8頁下方
17
110年9月24日
陳志忠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9頁上方
李鴻賓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9頁上方
18
110年9月25日
陳建成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9頁下方
陳建民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19頁下方
19
110年9月26日
陳建成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0頁上方
陳建民1枚
1,20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0頁上方
20
110年10月1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0頁下方
林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0頁下方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上方
林聖建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上方
21
110年10月2日
林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2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下方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下方
林聖建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1頁下方
22
110年10月3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2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2頁下方
23
110年10月4日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3頁上方
林聖建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3頁上方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3頁下方
林聖建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3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3頁下方
24
110年10月5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4頁上方
25
110年10月6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4頁下方
林聖建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4頁下方
26
110年10月8日
彭書楷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5頁上方
27
110年10月13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5頁下方
28
110年10月14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6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6頁上方
29
110年10月17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6頁下方
30
110年10月18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7頁上方
31
110年10月23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7頁下方
32
110年10月25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8頁上方
33
110年10月26日
陳建成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8頁下方
34
110年10月30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9頁上方
林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29頁下方
35
110年10月31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0頁上方
36
110年11月1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0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0頁下方
37
110年11月2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1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1頁上方
38
110年11月4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1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1頁下方
39
110年11月8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2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2頁上方
40
110年11月9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2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2頁下方
41
110年11月10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3頁上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3頁上方
42
110年11月11日
陳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3頁下方
彭承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3頁下方
劉建琳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3頁下方
43
110年11月12日
林建宏1枚
1,250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4號卷第34頁上方
合計
99,150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334號
  被   告 游欣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欣偉於民國000年0月間,為逸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偉公司)派駐於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上一建案之工地主任,逸偉公司並請樺宇有限公司(下稱樺宇公司)支援該興建工程所需人力,逸偉公司及樺宇公司約定,樺宇公司所派遣支援該興建工程之人員,於每日工作完畢後,應於當日之派工單上簽名,該派工單並應經工地主任游欣偉簽名後,繳回樺宇公司,向樺宇公司請領當日工資,樺宇公司則彙整繳回之派工單後,再轉向逸偉公司請款。游欣偉明知其擔任該工程工地主任,應核實審核該工程實際進場工作之工人人數及工作情形,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0月間止,接續以如附表所示之人名義,在如附表所示日期之派工單上簽名,自己並同時簽名,而偽造如附表所示日期之派工單後,提出於樺宇公司以行使,表示如附表所示之人,確有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至該工地現場工作,並請游欣偉代為領取工資之意,使樺宇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工資交付游欣偉,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樺宇公司。惟嗣後樺宇公司轉向逸偉公司請款時,逸偉公司清查發現,如附表所示之人,並未於如附表所示日期進場工作,始悉上情。
二、案經樺宇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游欣偉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樺宇公司代理人潘隆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派工單43紙、樺宇公司製作之薪(工)資表等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00月間止,接續行使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派工單,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犯罪地點及所侵害之利益均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如附表所示派工單上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屬偽造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又被告就本件雖原有犯罪所得9萬9,150元,惟被告已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實際合法歸還告訴人,此業據告訴代理人潘隆旭於本署偵查中陳述明確,爰依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派工單日期
派工單上簽名者
請領工資金額
(新臺幣:元)
1
110年8月12日
彭書楷
1,200
2
110年8月13日
林美美
1,200
3
110年8月14日
林明輝
1,200
4
110年8月15日
林建宏
1,200
5
110年8月17日
陳政忠
1,200
6
110年8月18日
陳忠柏
1,200
林明輝
1,200
7
110年8月19日

陳志忠
1,200
林明輝
1,200
8
110年8月23日
陳政忠
1,200
9
110年8月27日
陳政忠
1,200
許志毫
1,200
10
110年9月1日
林建宏
1,200
陳志忠
1,200
11
110年9月10日
王中平
2,000
彭書柏
1,200
林建宏
1,200
彭書楷
1,200
12
110年9月11日
林建宏
1,200
彭書柏
1,200
13
110年9月12日
林建宏
1,200
彭書柏
1,200
14
110年9月13日
彭書柏
1,200
15
110年9月22日
陳東明
1,200
陳建成
1,200
王民金
1,200
16
110年9月23日
陳志忠
1,200
17
110年9月24日
陳志忠
1,200
李鴻賓
1,200
18
110年9月25日
陳建成
1,200
陳建民
1,200
19
110年9月26日
陳建成
1,200
陳建民
1,200
20
110年10月1日
陳建成
2,500
林建宏
1,250
林聖建
1,250
彭承意
1,250
21
110年10月2日
林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陳建成
1,250
林聖建
1,250
22
110年10月3日
陳建成
1,250
彭承意
1,250
23
110年10月4日
彭承意
2,500
林聖建
2,500
陳建成
1,250
24
110年10月5日
陳建成
1,250
25
110年10月6日
陳建成
1,250
林聖建
1,250
26
110年10月8日
彭書楷
1,250
27
110年10月13日
陳建成
1,250
28
110年10月14日
陳建成
1,250
彭承意
1,250
29
110年10月17日
陳建成
1,250
30
110年10月18日
陳建成
1,250
31
110年10月23日
陳建成
1,250
32
110年10月25日
陳建成
1,250
33
110年10月26日
陳建成
1,250
34
110年10月30日
陳建宏
1,250
林建宏
1,250
35
110年10月31日
陳建宏
1,250
36
110年11月1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37
110年11月2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38
110年11月4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39
110年11月8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40
110年11月9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41
110年11月10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42
110年11月11日
陳建宏
1,250
彭承意
1,250
劉建琳
1,250
43
110年11月12日
林建宏
1,250
合計
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