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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戎婕
被      告  葉致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68號、第1369號、第13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志宏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二罪,各處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致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ickie」,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欲揪團舉辦桌遊活動,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致宏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亭儀、楊筑璇、周子傑、許秋鴻、王品婕、葉怡君、廖淑珍、李佳芸、黃宣榕、林怡欣、張廷瑄、被害人張云曦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2年10月11日函所附存戶之往來資料(見本院審簡字卷)。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是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被害人並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同一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詐欺取財罪,是附表編號1、8、10所示告訴人數次匯款,仍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所示12次犯行,因被害人不相同,依上說明,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僅與到庭之告訴人楊筑璇、李佳芸、黃宣榕經本院調解成立,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已相類前科,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且其於本案僅與上述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而未能取得其他被害人原諒,本院認不宜予以緩刑宣告。
四、沒收:查本案被告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事後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楊筑璇、李佳芸、黃宣榕,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就其他被害人部分,尚餘1萬3,300元未賠償或返還,而仍保有該部分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吳亭儀
先後於111年2月20日、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22日13時20分許

850元
被告LINE PAY 一卡通帳戶000-0000000000號(綁定被告0000000000號門號)
111年度偵字第51117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35-37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3-44頁)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交易明細(第45-53頁)
111年4月25日17時51分許
600元
2
楊筑璇
於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4月25日18時40分許
600元
被告LINE PAY 一卡通帳戶000-0000000000號(綁定被告0000000000號門號)
111年度偵字第51127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31-33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第51-52頁)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41-49頁)
3
周子傑
於111年2月11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4月23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13日12時3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71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4
許秋鴻
同上
111年2月12日18時14分許
850元
被告LINE PAY(391)帳號0000000000帳戶(綁定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7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③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27-46頁)
5
王品婕
同上
111年2月13日12時34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6
葉怡君
同上
111年2月11日20時6分許
1,700元
被告LINE PAY(391)帳號0000000000帳戶(綁定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73頁)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27-46頁)
7
張云曦(未提告)
於111年3月24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3月25日17時1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19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8
廖淑珍
先後於111年2月17日、23日、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15日、6月19日、7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17日22時47分許
1,500元
被告一卡通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181-193頁)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27-46頁)
③被告街口支付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34-36、41頁)
111年2月23日18時28分許
1,400元
被告一卡通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6日20時42分許
1,500元
被告LINE PAY(391)帳號0000000000帳戶(綁定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9
李佳芸
於111年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7月12日14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4月25日17時49分許
6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第19-22頁)
10
黃宣榕
先後於111年2月20日、4月25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7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22日17時2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219-23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111年4月26日15時3分許
600元
11
林怡欣
於111年2月20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29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22日17時28分許
85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241--242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12
張庭瑄
於111年2月17日在LINE群組佯稱將於111年5月15日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拉普星球沉浸劇本遊戲館」舉辦桌遊活動,需預收費用。
111年2月18日12時14分許
1,500元
被告LINE PAY(391)帳號0000000000帳戶(綁定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8675號: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②被告LINE PAY電支帳號暨交易明細(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