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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金簡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芷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第27606號、第27608號、第27609號、第29486號、第30921號、第31405號、第41934號、第4194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28號、第2129號、第2130號、第2131號、第2132號、第2133號、第213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288號、第20805號、第41370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金易字第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杜芷婕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件一、二之附表均更正為本案之附表;證據部分均增列「被告杜芷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提供自己及力世公司所有之帳戶供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相關犯嫌之真實身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提供帳戶所得新臺幣30,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出時間
1
王瀚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底某日,自稱「亞東投顧公司」員工「李遠哲」致電王瀚漳,向王瀚漳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興櫃上市,投資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3月9日21時33分
②110年3月9日21時35分
③110年3月10日21時22分
④110年3月11日0時18分
①300,000元
 
②150,000元
 
③300,000元
 
④10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3月10日8時26分
②110年3月10日8時26分
③110年3月10日22時27分
④110年3月11日10時25分至28分
①110年5月25日18時31分
②110年5月25日18時32分
①300,000元
 
②15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5月26日8時37分
②110年5月26日8時37分
2
廖國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自稱「楊慶豪」,並加入廖國忠LINE好友後,向廖國忠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12日15時23分
425,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7時37分
3
林璟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下午3時53分許,自稱「新世紀資訊室投顧公司」員工「林美心」,致電林璟蓉,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林璟蓉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釋放股票,因穩懋公司將併購奇岩公司而有利多,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14日14時40分
57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4日14時51分
4
劉慧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上午,自稱「中加投資發展公司」經理「杜芳儀」致電劉慧蓉,向劉慧蓉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4月15日10時整
②110年6月17日14時34分
①1,000,000元

②1,00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4月15日10時25分
②110年6月17日14時52分

5
黃元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年中某時,自稱「信善投資公司」業務人員「鄧怡茹」致電黃元興,向黃元興說明未上市公司「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興櫃,投資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4月21日12時14分
②110年4月22日6時57分
③110年5月3日11時24分
④110年5月4日9時7分
①72,000元
 
②140,000元
 
③200,000元
 
④12,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4月21日12時58分
②110年4月22日7時41分
③110年5月3日13時8分
④110年5月4日10時20分
6
鄭兆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自稱「啟揚投資公司」業務員「王雅惠」致電鄭兆麟,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鄭兆麟說明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上市,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27日15時43分
9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7日16時14分
7
翁于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某日,自稱「創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襄理,致電翁于鈞,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美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4月28日10時10分
②110年4月28日10時11分
③110年4月28日10時13分
④110年4月29日9時41分
⑤110年4月29日9時51分
⑥110年4月29日9時53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20,000元
 
④50,000元
 
⑤47,000元
 
⑥3,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4月28日11時3分至25分
②110年4月28日11時3分至25分
③110年4月28日11時3分至25分
④110年4月29日10時32分
⑤110年4月29日10時32分
⑥110年4月29日10時32分
①110年7月22日15時10分
②110年7月22日15時13分
③110年7月22日15時15分
④110年7月23日9時8分
⑤110年7月23日9時10分
⑥110年7月23日9時12分
①10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⑤49,100元
 
⑥30,9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22日15時33分
②110年7月22日15時33分
③110年7月22日15時33分
④110年7月23日10時56分
⑤110年7月23日10時56分
⑥110年7月23日10時56分
8
葉芊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許,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李亞蓁」致電業芊妤,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葉芊妤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5月21日12時11分
②110年5月22日13時49分
①50,000元
 
②4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5月21日12時24分
②110年5月23日16時52分
9
江千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時,自稱某投顧公司員工,致電江千尋,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16日9時11分
17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11時50分
10
陳明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前某日,自稱「李亞蓁」致電陳明從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陳明從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①110年6月16日15時19分
②110年6月16日15時35分
③110年6月16日15時38分
④110年6月17日14時18分
⑤110年6月17日14時24分
⑥110年6月17日14時33分
⑦110年7月1日16時59分
⑧110年7月1日17時4分
⑨110年7月1日17時5分
⑩110年7月2日15時56分
⑪110年7月2日16時整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20,000元
 
⑤50,000元
 
⑥50,000元
 
⑦70,000元
 
⑧50,000元
 
⑨50,000元
 
⑩50,000元
 
⑪5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6月16日15時31分
②110年6月16日15時37分
③110年6月16日15時52分
④110年6月17日15時整
⑤110年6月17日15時整
⑥110年6月17日15時整
⑦110年7月1日17時56分
⑧110年7月1日17時56分
⑨110年7月1日17時56分
⑩110年7月2日16時23分
⑪110年7月2日16時23分
11
呂學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晚間8時26分許,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襄理「陳怡婷」,致電呂學良,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呂學良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17日11時25分
54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7日11時49分至12時21分
12
林憲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某時冒充為「力世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致電林憲章,向林憲章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上櫃,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25日9時51分
34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5日10時40分
13
吳碧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中午12時4分許,自稱「李亞蓁」致電吳碧桂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吳碧桂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①110年6月28日11時21分
②110年7月6日11時8分
①270,000元
 
②9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6月28日11時26分
②110年7月6日12時15分
14
陳林美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某日,致電陳林美儉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陳林美儉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①110年6月28日12時39分
②110年7月1日12時20分
①180,000元
 
②18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6月28日12時49分
②110年7月1日12時29分
15
陳宜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某日,自稱「李小姐」致電陳宜蓁,並加入LINE好友後,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7月1日13時59分
②110年7月16日14時59分
①180,000元
 
②18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1日14時28分
②110年7月16日15時9分
16
莊惠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下午1時34分許,自稱為「群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專「林曉彤」致電莊惠閔,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莊惠閔說明稱將寄送購買未上市「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7月6日11時37分
②110年7月6日11時40分
③110年7月7日11時24分
④110年7月7日11時26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34,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6日12時17分
②110年7月6日12時17分
③110年7月7日11時49分
④110年7月7日11時49分
17
林麗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某時,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李亞蓁」,致電林麗玉,並加入LINE好友後,說明購買未興櫃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而林麗玉再於110年7月初某日告知其女兒邢子芸。
110年7月7日15時4分
54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16時25分至29分
18
邢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某時,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李亞蓁」,致電邢子芸之母林麗玉,並加入LINE好友後,說明購買未興櫃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而林麗玉再於110年7月初某日告知邢子芸。
110年7月7日15時57分
54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16時25分至29分
110年7月19日13時49分
1,080,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9日14時1分至2分
19
呂鳳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自稱「許竣益」致電呂鳳黔,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呂鳳黔說明參加投資未上市「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7月9日12時57分
②110年7月12日10時17分
①85,000元
 
②85,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9日13時27分
②110年7月12日11時8分
20
陳君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某日,自稱「力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員工「陳冠宇」致電陳君瑋,向陳君瑋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①110年7月12日22時27分
②110年7月13日23時11分
③110年7月13日23時30分
①100,000元
 
②90,000元
 
③2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7月13日8時59分
②110年7月14日7時35分
③110年7月14日7時35分
21
許碧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下午4時47分許,以LINE自稱「莉~Jolily」聯繫許碧琴,向許碧琴說明投資未上市「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7月13日21時16分
30,000元
杜芷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鐘偉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自稱「大展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顧問「王建銘」致電鐘偉晉,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鐘偉晉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7月23日15時24分
297,000元
力世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3日15時37分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
                                   111年度偵字第27606號
                                   111年度偵字第27608號
                                   111年度偵字第27609號
                                   111年度偵字第29486號
                                   111年度偵字第30921號
                                   111年度偵字第31405號
                                   111年度偵字第41934號
                                   111年度偵字第4194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2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2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4號
  被   告 杜芷婕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芷婕明知金融機構之存摺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一般成年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限制,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印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而用以收受犯罪所得,竟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前某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營運公司有需求為由,要求杜芷婕申請並擔任力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力世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負責人,並提供其個人及力世公司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印章,遂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芷婕之土地銀行帳戶)及以力世公司之名義所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力世公司之陽信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陸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嗣該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杜芷婕之華南、土地銀行、力世公司之陽信、中信及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後,再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行銷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及其他不特定投資人說明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獲利可期等語,藉以推銷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並以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作為投資人匯入股款之專用帳戶,居間販售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所示投資人,並分將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過戶轉讓予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杜芷婕因而獲取報酬3萬元。嗣經附表所示之投資人發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慧蓉、許碧琴、王瀚漳、鄭兆麟、林憲章、黃元興、林璟蓉、廖國忠、鐘偉晉、葉芊妤、莊惠閔、陳宜蓁、林麗玉、邢子芸、呂鳳黔、江千尋、翁于鈞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杜芷婕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擔任力世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有陸續將其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力世公司名義所申辦之陽信銀行、中信銀行及華南銀行等5個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且無法提供與該不詳之人之對話紀錄,而該不詳之人有交付其報酬3萬元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慧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劉慧蓉有因附表編號1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匯款共200萬至附表編號1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資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各20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7月29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1128號函
3
證人即告訴人許碧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許碧琴有因附表編號2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匯款3萬至附表編號2所示收款帳戶,嗣後發現有異,並未繼續匯款,而未取得相關股票或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事實。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4
證人即被害人陳林美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陳林美儉有因附表編號3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地,匯款共36萬元至附表編號3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4份
5
證人即告訴人王瀚漳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王瀚漳有因附表編號4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匯款共170萬元至附表編號 4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網路銀行頁面翻拍照片3張、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翻拍照片、名片各1張、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資料表、郵件各1份、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各3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
6
證人即告訴人鄭兆麟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鄭兆麟有因附表編號5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地,匯款9萬元至附表編號5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cindy」對話紀錄截圖、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帳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
7
證人即告訴人林憲章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憲章有因附表編號6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地,匯款34萬元至附表編號6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
8
證人即告訴人黃元興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元興有因附表編號7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地,匯款共42萬4,000元至附表編號7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5張、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認股繳款書、財政部區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2份、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資增計劃書及公司更名報告1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7月2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112109154號函
9
證人即告訴人林璟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璟蓉有因附表編號8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匯款57萬元至附表編號8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客戶收執聯、LINE暱稱「m.i.a.」(嗣更改為「Mia」)、「林美心」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公司登錄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5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05988號函
10
證人即告訴人廖國忠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廖國忠有因附表編號9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地,匯款42萬5,000元至附表編號9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LINE暱稱「楊慶豪」及手機通聯記錄翻拍照片4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2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
11
證人即告訴人鐘偉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鐘偉晉有因附表編號10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地,匯款29萬7,000元至附表編號10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LINE暱稱「建銘(Norman)」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公司登錄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各3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05988號函
12
證人即告訴人葉芊妤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葉芊妤有因附表編號11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地,匯款共9萬元至附表編號11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台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照片2張、LINE暱稱「亞蓁」對話紀錄截圖、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8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1009號函
13
證人即告訴人莊惠閔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莊惠閔有因附表編號12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地,匯款共18萬4,000元至附表編號12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照片3張、群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翻拍照片1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照片3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公司登錄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各1份、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2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05294號函
14
證人即告訴人陳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宜蓁有因附表編號13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地,匯款共36萬元至附表編號 13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日盛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日盛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LINE暱稱「未上市-李佳珍」對話紀錄截圖、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紹書各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
15
證人即告訴人林麗玉、邢子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麗玉、邢子芸有因附表編號14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時、地,分別匯款54萬、共162萬元至附表編號14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2份、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暱稱「亞蓁」對話紀錄截圖、對話譯文各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9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2748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9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2748號函
16
證人即告訴人呂鳳黔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呂鳳黔有因附表編號15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地,匯款共17萬元至附表編號 15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郵政跨行匯款請書2份、公司登陸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8月2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3314號函
17
證人即告訴人江千尋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江千尋有因附表編號16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地,匯款17萬元至附表編號16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中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公司登陸專戶持股明細異動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章程各1份、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3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10月14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6618號函
18
證人即告訴人翁于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翁于鈞有因附表編號17所示行銷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地,匯款共55萬元至附表編號 17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網路銀行款匯款截圖照片12張、LINE暱稱「如襄」、「Ian」對話紀錄截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各1份、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證明2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10月25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1017140號函
19
被告之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力世公司之陽信銀行、中信銀行、華南銀行帳戶等5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份。
證明附表所示投資人有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之事實。

20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力世國際有限公司設力登記表
證明力世公司於109年12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且被告為力世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係指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言,意即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已。是以,行為人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案被告將所開立之如附表所示收款帳戶資料交付不詳之人,供所屬集團作為收取如附表所示股款所用,所為並非直接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在客觀上有助於該犯罪行為之實現,復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集團成員間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應僅係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且為幫助犯。又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本案被告雖借名擔任力世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先後申辦如附表所示收款帳戶後將帳戶資料交付上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使用,惟其均係基於單一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以一幫助行為而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請論以一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㈢末被告因提供附表所示收款帳戶所收取之報酬3萬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且均為幫助犯,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惟如附表所示投資人匯出相關款項後,確均有取得所約定購買之股票,且該等證券交易稅均已向國庫繳納等節,業據告訴人等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實體股票、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及如證據清單欄所示國稅局函文等在卷可佐,是已難認有何詐欺取財、洗錢情事。況縱如附表所示「杜芳儀」、「李遠哲」等人均非真實姓名,且對告訴人等宣稱股票即上市、櫃,股價將會大漲等語,然投資股票乃屬市場經濟行為,其本身即有一定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因經濟景氣、政策等諸多因素受影響,投資人本應自行估量主、客觀情事及蒐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縱業務人員曾推薦或保證必可獲利,投資人於進行上開投資前,應仍行判斷評估投資風險,再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故尚難僅憑業務人員於推銷未上市、櫃股票之時有宣稱股價將上漲等情事,遽認其等即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上犯意而率以詐欺取財、洗錢等罪責相繩。至告訴人江千尋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其所現金認股繳款6,760元)罪嫌部分,依現有事證尚無客觀事證足資認定被告與該不詳投顧公司人員為同一人,或與該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認被告有何偽造文書、詐欺行為,而令其擔負刑法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責。惟此部分詐欺取財、洗錢及偽造文書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提起公訴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寧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心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
、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投資人
行銷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備註
(偵查案號)
1
劉慧蓉
於110年4月初某日上午,自稱「中加投資發展公司」經理「杜芳儀」致電劉慧蓉,向劉慧蓉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4月15日下午3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南屯分行臨櫃匯款。
⑵110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郵局臨櫃匯款。
⑴100萬元
⑵100萬元
均為力世公司之陽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4號
2
許碧琴
於110年7月8日下午4時47分許,以LINE自稱「莉~Jolily」聯繫許碧琴,向許碧琴說明投資未上市「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7月13日晚間9時1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永康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
3
陳林美儉
於110年6月中旬某日,致電陳林美儉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陳林美儉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⑴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3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崁頂郵局臨櫃匯款。
⑵110年7月1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崁頂郵局臨櫃匯款。
⑴18萬元
⑵18萬元
均為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2號
4
王瀚漳
於109年底某日,自稱「亞東投顧公司」員工「李遠哲」致電王瀚漳,向王瀚漳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興櫃上市,投資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3月10日晚間9時33分、3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⑵110年3月11日深夜0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⑶110年3月11日晚間9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⑷110年5月25日晚間6時31分、3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⑸110年5月26日上午9時8分、1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⑴30萬、15萬元
⑵10萬元
⑶30萬元
⑷30萬元、15萬元
⑸30萬元、10萬元
⑴至⑶為力世公司之陽信銀行帳戶
⑷至⑸為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
5
鄭兆麟
於110年1月,自稱「啟揚投資公司」業務員「王雅惠」致電鄭兆麟,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鄭兆麟說明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上市,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臨櫃匯款。
9萬元
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1號
6
林憲章
於110年5月3日某時冒充為「力世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致電林憲章,向林憲章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上櫃,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25日上午9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石牌分行臨櫃匯款。
34萬元
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30號
7
黃元興
於109年年中某時,自稱「信善投資公司」業務人員「鄧怡茹」致電黃元興,向黃元興說明未上市公司「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會於110年底興櫃,投資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4月21日中午12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⑵110年4月22日上午6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⑶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⑷110年5月4日上午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
⑴7萬2,000元
⑵14萬元
⑶20萬元
⑷1萬2,000元
杜芷婕之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29號
8
林璟蓉
於110年3月18日下午3時53分許,自稱「新世紀資訊室投顧公司」員工「林美心」,致電林璟蓉,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林璟蓉說明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釋放股票,因穩懋公司將併購奇岩公司而有利多,投資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臨櫃匯款。
57萬元
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2128號
9
廖國忠
110年4月初某日,自稱「楊慶豪」,並加入廖國忠LINE好友後,向廖國忠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臨櫃匯款。
42萬5,000元
力世公司之陽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
10
鐘偉晉
110年6月15日,自稱「大展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顧問「王建銘」致電鐘偉晉,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鐘偉晉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7月23日下午3時1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臨櫃匯款。
29萬7,000元
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606號
11
葉芊妤
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許,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李亞蓁」致電業芊妤,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葉芊妤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5月21日中午12時11分許,在其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⑵110年5月22日下午1時49分許,在其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⑴5萬元
⑵4萬元
均為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608號
12
莊惠閔
110年6月29日下午1時34分許,自稱為「群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專「林曉彤」致電莊惠閔,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莊惠閔說明稱將寄送購買未上市「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7月6日上午11時38分、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⑵110年7月7日上午11時24分、26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⑴5萬元、5萬元。
⑵5萬元、3萬4,000元。

均為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609號
13
陳宜蓁
110年4月某日,自稱「李小姐」致電陳宜蓁,並加入LINE好友後,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7月1日下午1時28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日盛銀行竹北分行臨櫃匯款。
⑵110年7月16日下午1時19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光明陸155號兆豐銀行竹北分行臨櫃匯款。
⑴18萬元
⑵18萬元
均為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9486號
14
林麗玉、邢子芸
110年6月29日某時,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李亞蓁」,致電林麗玉,並加入LINE好友後,說明購買未興櫃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而林麗玉再於110年7月初某日告知其女兒邢子芸。
⑴林麗玉於110年7月7日下午3時4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正濱分行臨櫃匯款。
⑵邢子芸於110年7月7日下午3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東門分行臨櫃匯款。
⑶邢子芸於110年7月19日下午1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東門分行臨櫃匯款。
⑴54萬元
⑵54萬元
⑶108萬元
⑴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⑵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⑶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921號
15
呂鳳黔
於110年6月初某日,自稱「許竣益」致電呂鳳黔,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呂鳳黔說明參加投資未上市「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7月9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新店五城郵局臨櫃匯款。
⑵110年7月12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新店五城郵局 臨櫃匯款。
⑴8萬5,000元
⑵8萬5,000元
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1405號
16
江千尋
於110年5月底某時,自稱某投顧公司員工,致電江千尋,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11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東林口分行臨櫃匯款。
17萬元
力世公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1934號
17
翁于鈞
於110年4月中某日,自稱「創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襄理,致電翁于鈞,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美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11分、13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匯款。
⑵110年4月29日上午9時41分、51分、53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匯款。
⑶110年7月22日下午3時10分、13分、15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匯款。
⑷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8分、10分、12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匯款。
⑴5萬元、5萬元、2萬元
⑵5萬元、4萬7,000元、3,000元
⑶10萬元、5萬元、5萬元
⑷5萬元、4萬9,100元、3萬0,900元

⑴、⑵為
 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⑶、⑷為
 力世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1943號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7288號
111年度偵字第20805號
 111年度偵字第41370號
  被   告 杜芷婕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刑事庭(佑股)審理之111年度審金易字第2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杜芷婕明知金融機構之存摺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一般成年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限制,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印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而用以收受犯罪所得,竟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前某日,提供其個人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印章,遂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芷婕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陸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嗣該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杜芷婕之華南、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後,再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行銷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及其他不特定投資人說明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獲利可期等語,藉以推銷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並以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作為投資人匯入股款之專用帳戶,居間販售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予如附表所示投資人,並分將如附表所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過戶轉讓予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杜芷婕因而獲取報酬3萬元。嗣經附表所示之投資人發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杜芷婕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君瑋、呂學良、陳明從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告訴人陳君瑋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小宇」對話紀錄截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1份、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4份;告訴人呂學良提供之凱基銀行共用認證單(免填單專用)、LINE暱稱「怡婷」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及轉帳登記表12份;被害人陳明從提供之LINE暱稱「怡婷」對話紀錄截圖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6份;告訴人吳碧桂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份、LINE暱稱「亞蓁」對話紀錄截圖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2份、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4份。
 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7月27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112012862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11月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11101984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10月2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111011652號函。
 ㈤被告之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㈥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等案件起訴書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且為幫助犯。又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本案被告先後將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付上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團成員使用,惟其均係基於單一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以一幫助行為而幫助他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請論以一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惟如附表所示投資人匯出相關款項後,確均有取得所約定購買之股票,且該等證券交易稅均已向國庫繳納等節,業據告訴人等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實體股票、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及如證據欄㈣所示之國稅局函文等在卷可佐,是已難認有何詐欺取財情事。況縱如附表所示「陳冠宇」、「陳怡婷」、「李亞蓁」等人均非真實姓名,且對告訴人等宣稱股票即上市、櫃,股價將會大漲等語,然投資股票乃屬市場經濟行為,其本身即有一定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因經濟景氣、政策等諸多因素受影響,投資人本應自行估量主、客觀情事及蒐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縱業務人員曾推薦或保證必可獲利,投資人於進行上開投資前,應仍行判斷評估投資風險,再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故尚難僅憑業務人員於推銷未上市、櫃股票之時有宣稱股價將上漲等情事,遽認其等即有詐欺取財之主觀上犯意而率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詐欺取財罪,若成立犯罪,因與上揭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13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刑事庭(佑股)以111年度審金易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有前開案件之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案與前案之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
、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投資人
行銷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陳君瑋
於110年6月底某日,自稱「力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員工「陳冠宇」致電陳君瑋,向陳君瑋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⑴110年7月12日晚間10時27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⑵110年7月13日晚間11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⑶110年7月13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⑴10萬元
⑵9萬元
⑶2萬元
均為杜芷婕之土地銀行帳戶
2
呂學良
於110年3月31日晚間8時26分許,自稱「源榮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襄理「陳怡婷」,致電呂學良,並加入LINE好友後,向呂學良說明購買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等語。
110年6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凱基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

54萬元
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3
陳明從
於110年6月前某日,自稱「李亞蓁」致電陳明從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陳明從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⑴110年6月16日下午3時19分、35分、38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⑵110年6月17日下午2時18分、24分、33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⑶110年7月1日下午4時59分、5時4分、5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⑷110年7月2日下午3時56分許、4時許,在不詳地點,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⑴5萬、5萬、5萬元
⑵2萬、5萬、5萬元
⑶7萬、5萬、5萬元
⑷5萬、5萬元
均為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
4
吳碧桂
於110年5月12日中午12時4分許,自稱「李亞蓁」致電吳碧桂並以暱稱「亞蓁」加入其LINE好友後,向吳碧桂說明投資未上市公司「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可等語。
⑴110年6月28日上午11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
⑵110年7月6日上午11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
⑴27萬元
⑵9萬元
均為杜芷婕之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