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榮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國榮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