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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顏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1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顏豪明知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之樂活會館社區設有管制門禁,顯非一般人所得任意進入之場所,且其並非樂活會館社區住戶,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5時20分許,未經樂活會館社區住居權人之同意,待上開社區住戶進入該社區時,尾隨進入上開社區,繼之侵入社區內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507室。經該社區總幹事陳名儀觀看監視器影像,發現有不明人士侵入樂活會館社區,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者,應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即樂活會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斌斐(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名儀,予以更正)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6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卷第53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