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6號
被 告 黃顏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1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62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
黃顏豪明知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之樂活會館社區設有管制門禁,顯非一般人所得任意進入之場所,且其並非樂活會館社區住戶,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5時20分許,未經樂活會館社區住居權人之同意,待上開社區住戶進入該社區時,尾隨進入上開社區,繼之侵入社區內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507室。嗣經該社區總幹事陳名儀觀看監視器影像,發現有不明人士侵入樂活會館社區,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即樂活會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斌斐(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名儀,
予以更正)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6月6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見本院桃簡卷第53頁),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