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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6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12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簡字第11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程與告訴人鄭永文為鄰居關係,雙方因停車問題產生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9日凌晨2時3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朝告訴人所有、停放在該處車庫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噴灑紅色油漆,致該車喪失美觀難以回復而致令不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桃簡卷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