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被 告 羅至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
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全案
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
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及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