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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桃簡字第 24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懷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懷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懷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審酌被告經核准出境就學,屆期滯留國外不歸,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兼衡被告犯罪之原因、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781號
  被   告 王懷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懷德係民國86年次之役齡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後,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出境就學年齡最高年齡,即應返國服役,惟其為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境,經桃園巿桃園區公所(下稱桃園區公所)於111年3月8日使用公示送達程序,以桃巿桃民字第1110012836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經催告滿3個月後,王懷德仍滯留海外不願返國,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懷德之個人兵籍資料、入出境紀錄。
  ㈡桃園區公所111年2月10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07294號函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12836號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3月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128361號公告暨送達證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桃園區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421171號函暨送達證書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桃園區公所111年7月25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42117號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12月28日桃巿桃民字第11100763671號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區公所111年12月28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76367號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
  ㈢桃園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紀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