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薪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薪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簡薪祐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竟漠視上開義務,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
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
暨其品行、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7433號
被 告 簡薪祐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里00鄰○○街00
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薪祐係陸軍常備兵,依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至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257旅入營報到,而前開徵集令業已於112年5月25日由簡薪祐親自簽收。
詎其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妨害兵役犯意,未遵期前往上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簡薪祐經
傳喚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桃園市龜山區公所里幹事張武隆於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移送書、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預備員
通知書、徵集令、徵集令、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及入營座談會簽到暨領取快篩名冊各1份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無故逾徵集期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朱婉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