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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桃簡字第 26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薪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薪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簡薪祐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竟漠視上開義務,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其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7433號
  被   告 簡薪祐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里00鄰○○街00
             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薪祐係陸軍常備兵,依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至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257旅入營報到,而前開徵集令業已於112年5月25日由簡薪祐親自簽收。其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妨害兵役犯意,未遵期前往上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簡薪祐經傳喚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桃園市龜山區公所里幹事張武隆於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移送書、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預備員通知書、徵集令、徵集令、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及入營座談會簽到暨領取快篩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無故逾徵集期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朱婉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