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睿澤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48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睿澤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至5行「廖徐緯(另行偵辦)」,應予更正為「廖徐緯(另經本院以
112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判決)」;證據部分補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3480號函
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易宗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
起訴書
所載。
㈠核被告孫睿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石炎興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資料之行為,侵害如附件
起訴書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
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㈢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
審酌被告將石炎興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
犯行,使附件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
偵查追訴及被害人追償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
和解或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損失,復
參酌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金額,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程度及所生之危害,併考量被告
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且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暨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亦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
犯罪所得,無從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48號
被 告 孫睿澤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睿澤可預見提供國民身分證等
個人資料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用為詐欺等不法用途,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將石炎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226號為
不起訴處分)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資料提供予廖徐緯(另行偵辦),再由廖徐緯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邪君」之人使用。嗣民國111年1月2日前某日,「邪君」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石炎興個人資料,及以不詳方式,取得胡雅棠(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421號、第42032號、第47554號案件移送
併辦)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以上開胡雅棠門號、石炎興個人資料分別註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下稱8591平台)、i7391輕鬆交易平台(下稱7391平台)會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1年1月6日,見陳易宗(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025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8591交易平台欲販售星城Online之遊戲幣,即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南門」、上開石炎興註冊之8591平台會員及以上開胡雅棠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陳易宗表示欲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購買13萬分之星城Online遊戲幣等語,陳易宗因而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俟
上揭交易於111年1月6日成功後,
復於111年1月9日上午4時53分起,先向陳易宗佯稱欲以5,000元之代價購買遊戲幣,且已將款項匯入上開陳易宗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等語,再於111年1月9日上午10、11時許,以LINE暱稱「小吳」及以上開胡雅棠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林安國佯稱欲以5,000元之代價,販售網路遊戲天堂之虛擬貨幣(鑽石)等語,致林安國
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9日上午11時5分,匯款5,000元至上開陳易宗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陳易宗亦陷於錯誤,因無遊戲幣可交易且石炎興逕自匯款,而依被告石炎興之指示,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退款上揭5,000元至上開石炎興註冊之7391平台會員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林安國遲未收受其所欲購買之虛擬遊戲幣,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始悉受騙,且經警查得上開072號虛擬帳戶內款項繼而由石炎興提領用以購買Mycard點數卡5000點、150點各1張,始悉上情。
㈡於111年1月9日中午12時許,以LINE暱稱「多鑽多」,向謝嘉文佯稱有天堂虛擬幣可出售等語,致謝嘉文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匯款1萬元至上開石炎興註冊之7391平台會員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謝嘉文遲未收受其所欲購買之虛擬遊戲幣,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始悉受騙,且經警查得上開072號虛擬帳戶內款項繼而由石炎興提領用以購買Mycard點數卡5000點、150點各2張、50點1張,始悉上情。
㈢於111年1月17日,以LINE暱稱「阿嘎」,向于昭銘佯稱可以3,000元之代價,出售2萬4,000之王國餘燼遊戲鑽石幣等語,致于昭銘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9分,匯款1萬元至上開石炎興註冊之7391平台會員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于昭銘遲未收受其所欲購買之虛擬遊戲幣,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始悉受騙。
㈣於111年1月9日中午12時52分許,以LINE暱稱「賈霸緊睏、威廉斯」,向卓訓烘佯稱可以8,000元之代價,出售10萬顆鑽石等語,致卓訓烘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匯款8,000元至上開石炎興註冊之7391平台會員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卓訓烘遲未收受其所欲購買之虛擬遊戲幣,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始悉受騙。
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王義安佯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出售王國KINGDOM遊戲道具裝備並贈送3,000鑽石等語,致王義安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匯款5,000元至上開石炎興註冊之7391平台會員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嗣王義安遲未收受其所欲購買之裝備及虛擬遊戲幣,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始悉受騙。
二、案經林安國、謝嘉文、于昭銘、卓訓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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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坦承其有提供上開石炎興個人資料予 另案被告廖徐緯以賺取報酬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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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即告訴人林安國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 |
| 證人即告訴人謝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台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 |
| 證人即告訴人于昭銘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 |
| 證人即告訴人卓訓烘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 | |
| 證人即被害人王義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各1份 | |
| 另案被告陳易宗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其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交易結果、LINE對話紀錄、8591交易平台紀錄、星城遊戲「大家來吃乖乖」帳號資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資料 | |
| 龍翔網路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21日、111年3月29日函附資料、上開8591平台會員、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智冠會員資料各1份 | |
二、被告孫睿澤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賴穎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