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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0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36號;112年度執字第1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清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2月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覆無意見,有調查意見回覆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13日、110年11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86、44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5216、20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6102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13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8月22日
備註
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5日、110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211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7日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1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