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00號
被 告 劉欣婷
具 保 人 古庚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64號、第27839號),就
具保人古庚生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庚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欣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古庚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2月2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
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64號卷第257至263頁)。茲因被告自112年7月27日出境後,
迄今未再入境,經本院合法
傳喚於113年2月7日上午9時10分行
準備程序仍未到庭,是被告顯然無法
拘提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督促、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並無受
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
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7至169、209至217、219頁),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