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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恩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恩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13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3年3月4日屆滿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本案業經本院送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尚待回覆,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破壞甚鉅,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