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恩栩
上列被告因家暴
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
訊問後,坦承殺人
未遂犯行,復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
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
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
羈押,復於113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3年3月4日屆滿。
二、經查,
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本案業經本院送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進行精神
鑑定,鑑定結果尚待回覆,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
審酌被告所為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破壞甚鉅,經與被告人身自由
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3月5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