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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林家正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家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一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0時35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2月18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