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賢達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
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訴卷18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