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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陳姿如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17日13時28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4,399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葉忠和: 於110年12月17日15時2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福林郵局,提領1萬元。
| 1.證人即被害人陳姿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01至303頁)。 2.證人陳姿如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06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3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盧佳宜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17日16時5分許,依指示匯款9,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葉忠和: ㊀於110年12月19日16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大湳郵局,提領2萬元(含編號㈠之部分款項)。 ㊁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上址,提領3,000元。 | 1.證人即被害人盧佳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11至314頁)。 2.證人盧佳宜所提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9926號卷,第99至104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36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王筱婷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19日14時58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1,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王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19至320頁)。 2.證人王筱婷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25至335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36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吳佩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0日22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3,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傅亜芳: 於110年12月21日10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桃園成功路郵局,提領3萬3,000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 1.證人即被害人吳佩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37至339頁)。 2.證人吳佩珊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9926號卷,第53至5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38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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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林雅甄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9時53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5,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葉忠和: ㊀於110年12月25日10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大湳郵局,提領2萬元。 ㊁於同日10時34分許,在上開八德大湳郵局,提領3,000元。 ㊂於同日10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提領1萬元。 ㊃於同日10時51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提領5,000元。 | 1.證人即被害人林雅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25至29頁)。 2.證人林雅甄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41至4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45至247頁)。 4.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二,第20之1至2頁)。 5.被告陳乃如所提對話暨匯款紀錄(見訴字卷二,第247至253、267至269頁;卷三,第5至11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林承禮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4日15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林承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51至53頁)。 2.證人林承禮所提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金融卡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63至6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45至247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某日,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二手精品皮夾等不實訊息,致戴鈺庭之母陷於錯誤,而由戴鈺庭於110年12月24日21時19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3,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戴鈺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0號卷,第49至51頁)。 2.證人戴鈺庭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0號卷,第6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45至247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葉忠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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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吳秉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5日12時57分許,依指示匯款5,8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傅亜芳: ㊀於110年12月26日12時5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1樓OK超商平鎮德育店,提領2萬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㊁於同日12時54分許,在上址,提領1萬3,000元。 | 1.證人即被害人吳秉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43至44頁)。 2.證人吳秉芸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金融卡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53至5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1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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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黃祈婷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5日22時1分許,依指示匯款8,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黃祈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373至374頁)。 2.證人黃祈婷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9926號卷,第75至8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1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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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盧語萱陷於錯誤,而: 於110年12月26日11時53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6,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於110年12月27日14時31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8,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公訴意旨誤認此部分為徐煥哲所提領);
於110年12月28日17時4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3,800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傅亜芳: (於110年12月26日之提領行為同上) 於110年12月27日17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提領5萬2,000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續由徐煥哲: 於110年12月29日15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大湳郵局,提領6萬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 1.證人即被害人盧語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1230號卷一,第353至355頁)。 2.證人盧語萱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41230號卷一,第357至389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1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徐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陳柏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6日14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58分)許,依指示匯款5,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陳柏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69至71頁)。 2.證人陳柏滈所提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85至9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許珮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13時34分許,依指示匯款4,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許珮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9926號卷,第107至109頁)。 2.證人許珮琳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9926號卷,第119至123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劉啟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7日21時44分許依指示匯款8,4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徐煥哲: 於110年12月29日15時3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大湳郵局,提領6萬元(同編號㈩之部分,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 1.證人即被害人劉啟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0號卷,第27至28頁)。 2.證人劉啟盈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21350號卷,第37至4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9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徐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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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曾馨慧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8日19時41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1,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曾馨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101至102頁)。 2.證人曾馨慧所提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111至112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9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徐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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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周尚瑋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8日23時16分許,依指示匯款4,7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周尚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121至123頁)。 2.證人周尚瑋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133至151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9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徐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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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林頎倩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8日23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林頎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105至106頁)。 2.證人林頎倩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113至12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59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徐煥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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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黃琪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9日22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54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1,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傅亜芳: ㊀於110年12月30日14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崎頂郵局,提領6萬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㊁於同日14時33分許,在上址,提領1萬3,000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 1.證人即被害人黃琪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115至117頁)。 2.證人黃琪芳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407至41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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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邱惠祺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29日23時50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2,8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邱惠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1394號卷,第43至46頁)。 2.證人邱惠祺所提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31394號卷,第55至7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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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劉華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8時25分許,依指示匯款3,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劉華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31至33頁)。 2.證人劉華興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43至49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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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黃韻宜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9時14分許,依指示匯款8,3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黃韻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61至65頁)。 2.證人黃韻宜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75至7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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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蔡武憲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9時32分許,依指示匯款4,3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蔡武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87至91頁)。 2.證人蔡武憲所提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105至11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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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張晁瑞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12時3分許,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張晁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83至85頁)。 2.證人張晁瑞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28961號卷,第95至101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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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賴泊錦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12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3,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賴泊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415至416頁)。 2.證人賴泊錦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3788號卷,第39至45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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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徐春立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12時52分許,依指示匯款9,0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徐春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649號卷,第145至148頁)。 2.證人徐春立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433至440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65頁)。 4.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二,第20之3至4頁)。 5.被告陳乃如所提對話暨匯款紀錄(見訴字卷二,第249至253、267至269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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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黃雅慧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14時45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4,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繼由傅亜芳: 於110年12月31日1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中壢仁美郵局,提領2萬5,000元(含未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不明款項)。 | 1.證人即被害人黃雅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55至57頁)。 2.證人黃雅慧所提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擷取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30492號卷,第67至8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7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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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王品傑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18時53分許,依指示匯款3,8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王品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1394號卷,第27至28頁)。 2.證人王品傑所提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31394號卷,第37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7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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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由賴信儒、陳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其等住所(地址詳卷)以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出售跨年飯店住宿券等不實訊息,致陳采薇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2月30日22時34分許,依指示匯款4,500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 | | | | 1.證人即被害人陳采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441至443頁)。 2.證人陳采薇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取畫面(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449至453頁)。 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1830號卷,第275頁)。 | 賴信儒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乃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傅亜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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