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選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憲
被 告 洪秋莉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曾家貽律師
被 告 范姜淑媛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被 告 許秀宜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吳文森
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張溢雄
高勵敏
許大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張明
第 三 人 莊崇坊
謝清龍
游政龍
張鈞源
沈信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張捷明」之記載,均更正為「張明」。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張捷明」之記載,均係「張明」之誤寫,有戶籍資料、姓名更正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及身分證影本附卷
可參,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