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國雄
郝宜臻律師
杜宥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478號、第42479號、第42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1280號、第34974號、第34975號、第34976號、第34999號、第35000號、第38298號、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第49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係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然被告魏國雄於起訴後之113年1月18日死亡
等情,有上本院收狀戳文及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478號、第42479號、第42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1280號、第34974號、第34975號、第34976號、第34999號、第35000號、第38298號、112年度偵字第49164號、第49167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