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8-10/20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家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濬宸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勝
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王清楓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家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東侑包裝企業有限公司及王清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