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統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簡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
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