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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張嘉杏)於110年7月7日20時12分許,透過 網路結識暱稱為「江唯」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甲○○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1頁、第45頁) 2.甲○○(張嘉杏)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7頁、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19頁) 4.甲○○(張嘉杏)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5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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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酉○○於110年8月7日13時7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lin chengyong(林成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酉○○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33頁、第39頁、第41頁) 2.酉○○轉帳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61-65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23頁) 4.酉○○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11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子○○於000年0月間某日,為從事虛擬貨幣交易,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SUMMIT WORLD」LINE帳號聯絡,經偽冒為「SW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23、25、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36頁) 3.子○○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SW平台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43頁、第49頁) 4.子○○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7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癸○○於110年8月1日許, 為投資獲利,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交易平台聯繫,經偽冒為該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癸○○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5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朗禹喬於110年7月7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35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朗禹喬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31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卯○○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潁」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卯○○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0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卯○○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8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丑○○於110年8月9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Ting庭」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丑○○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丑○○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61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己○○於110年7月17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承通數位科技指導員安妮」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己○○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2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己○○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25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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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午○○於000年0月間某日,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其友人,並向其詐稱可投資獲利,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午○○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2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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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亥○於110年7月29日14時12分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於較前順序簽約云云,致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亥○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0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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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於110年6月10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子赫(K)」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未○○詐稱可加入某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20-21頁、第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未○○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4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戌○○於110年7月15日10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4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戌○○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3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丁○○於110年8月9日13時24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2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丁○○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9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庚○○於110年7月20日17時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第一順序看房云云,致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48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庚○○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6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乙○○於110年8月5日13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6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乙○○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4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丙○○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需先支付訂金,始可排隊看屋云云,致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9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丙○○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7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申○○於110年7月上旬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跟著「老師」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2頁) 3.申○○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4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巳○○於110年7月底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7頁、第21頁、第21頁反面) 2.LINE對話截圖及匯款紀錄截圖(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4.巳○○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5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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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志禎於110年7月25日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 | | 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反面) 2.被害人帳號匯款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4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0頁反面) 4.林志禎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15頁以下)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辛○○於110年4月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 | 264萬1,380元(起訴書誤載為264萬1,420元) | | | 1.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58頁、66頁) 2.匯款申請回條(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29頁) 4.辛○○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35頁)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