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惟凰(原名黃維銘)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
併辦,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
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茲因公訴人另以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39號追加
起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案件審理終結,爰就本件延長宣判
期日,訂與上開案件同一宣判期日即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