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5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智超



輔佐人即被告
申智超之父  申正 




被      告  林聖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29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智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聖諺無罪。
    事  實
一、申智超與林子葳(原名林美莉所涉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74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前之某時許,分別加入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申智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38、4499、4619、4620、7782、10323、10605、13001、13002、110年度偵緝字第369號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案件審理中,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由申智超擔任司機;林子葳則擔任取款車手,而申智超與林子葳、暱稱「無雙」之不詳成年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子葳取得王家豪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後,將該帳戶帳號提供予「無雙」使用。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8時26分許,佯裝蝦皮購物網及銀行人員致電予吳昭奇,並稱因交易系統錯誤,須提供信用卡帳號測試云云,致吳昭奇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9年11月21日20時2分、6分及3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985元、3萬元及2萬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後,申智超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子葳、「無雙」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林子葳在自動櫃員機提領上揭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回水給「無雙」。嗣經吳昭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昭奇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證據能力,被告申智超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卷,下稱金訴598號卷,卷㈠第156頁),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申智超固坦承於109年11月21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子葳及另1名成年人至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林子葳在自動櫃員機持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是林聖諺用手機打電話給伊、後面用微信叫車,跟伊確認幾點可以載他的兩位朋友,伊只認識林聖諺,不認識林子葳和另一位乘客,他們本來說要去新竹,其中一位是「小魔女無雙」從新北市淡水上車,林子葳從桃園市八德上車,車資費用是林聖諺叫車後到伊家拿給伊的,車資2,000元,伊跟林聖諺說他朋友已經確認費用了,林聖諺說如果他們另外有到新竹的話車資另外收,當天開車到桃園八德後,伊只知道客人他們說要去領個錢,伊叫他們給伊明確地點,伊對桃園不熟,是他們帶伊在桃園繞來繞去的,伊根本不知道林子葳取什麼款項,伊只是被叫去開車載人,說實在她領的錢跟伊有什麼關係等語(見金訴598號卷㈠第153-154頁、卷㈡第45-46頁);輔佐人申正則為被告申智超陳稱:很多證據還沒有完全,不管是申智超的筆錄還是什麼的,申智超在本案之前並沒有詐欺前科等語(見金訴598號卷㈠第158頁)。經查:
㈠、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8時26分許,佯裝蝦皮購物網及銀行人員致電予告訴人吳昭奇,並稱因交易系統錯誤,須提供信用卡帳號測試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同日20時2分、6分及33分許,匯款9萬9985元、3萬元及2萬985元至王家豪名下郵局帳戶,嗣由被告申智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林子葳於同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林子葳下車後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上揭人頭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為被告申智超所不否認,核與證人林子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王家豪於偵訊時、證人吳昭奇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見偵3322號卷第7-13、25-29、101-102、151-155、157-160頁、偵緝1307號卷第11-13、67-69頁、金訴598號卷㈠第389-400頁),並有告訴人吳昭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322號卷第3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322號卷第33-43頁)、匯款資料(見偵3322號卷第45、47頁)、提領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3322號卷第59-62、217-22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儲字第1100038253號函及所附王家豪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322號卷第91-95頁)、郵局帳戶之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見偵3322號卷第143頁)、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變更資料(見偵3322號卷第145頁)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被告申智超雖辯稱其僅係白牌車司機,然被告申智超於新北市淡水區搭載「無雙」後,自陳本應載運乘客至新竹,然卻又至桃園市八德區搭載另案被告林子葳,而在桃園市八德區分別至附表所示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松柏林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區農會」瑞豐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桃鑽門市等提款地點停靠,使另案被告林子葳下車取款,再將另案被告林子葳載運回其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住處,此顯與一般單純載運客人至目的地之情節不符,更與被告申智超所稱其所接受自新北市淡水區叫車至新竹縣市之情形有異,被告申智超豈有可能未曾察覺此與單純搭載白牌計程車運送至目的地之情節有違?又證人林子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領多少錢是車上的人說的,駕駛和副駕駛座的人都有說,叫伊趕快領錢交給他們,伊領完錢後在車上把錢交給副駕駛座的人,然後伊就下車離開了等語(見金訴598號卷㈠第398-400頁),顯見被告申智超於駕駛上開車輛抵達桃園市八德區之前,即已知悉待林子葳上車後立即載運林子葳至上開附表所示提款地點分別提領款項,而林子葳取款後將款項交付位於副駕駛座之「無雙」時,被告申智超亦全程在場,依常理而言,被告申智超自可認與其所載運之另案被告林子葳、「無雙」所領取款項係詐欺犯罪以及所衍生之洗錢犯罪有關者。
㈢、被告申智超雖提出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見金訴598號卷㈠第165-168頁),欲證明其僅係單純叫車載運客人,然細究該等對話紀錄,僅有被告傳送「上車(往上箭頭符號)淡水區台北灣外站牌。上車(往上箭頭符號)八德區萊爾富桃鎮門市---日期:109年11月21日。時間:17:00~21:00。人數:2。備註:車資共2000元」,暱稱「太阳系獵戶星座ET」之人回以:「對!你明天17:00之前到台北灣社區公車站牌旁,等那個妹妹,如果她問是誰叫的車,你就跟他說是楊大哥幫他叫的車讓她去桃園找林小姐,這樣」等語,然一般叫白牌車之常情,應預先告知上、下車地點,始可能欲收車資,上開對話中僅有兩處上車地點,而全然未與確認下車地點,僅有確認乘坐時間、車資,此顯與一般搭乘白牌計程車之情節不同。又被告於109年11月29日之警詢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其於警詢時即自陳:「那時候我看到他們在領錢的時候,我心裡其實就有底了,我就覺得怪怪的,可是無雙都一直沒跟我講實話,他說這個錢…我有問他說」、「我室友跟我講完以後,說警察要找我,這樣子齁,說…然後我室友就在講…我跟你們講車是我開的,對,一定是這樣子嘛!對,車是我開的,好。那講完以後,你們還沒打給我的時候,然後我就跟…我就打電話給無雙了,我說無雙為什麼會有警察來找我這樣子,齁,然後他說…無雙就跟我講說,警方來找你,我說對而且警方來找…是找開車的人,這樣子,好,那開車的人一定是我,那我說你們那天領的錢到底是什麼錢,這樣子,對,那無雙沒有跟我講實話,一直都沒有跟我講實話,好我說那沒有關係,的的確確是我開的,我承認,那…我說那無雙那…我現在我要怎麼跟警察講,是這樣,然後無雙就說,那你就說你是…你是派單的,就是說我是接到單子的。」、「這是(派單紀錄)無雙他弄好以後,噢他傳給我,我把它印出來的,應該這樣子講。」等語,足證被告提出上開其與「太阳系獵戶星座ET」之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即叫車紀錄,可能為事後、為規避刑事責任所為之,無從據以採憑而為有利被告申智超之認定。
㈣、綜上,綜上所述,被告申智超所辯純屬事後推卸責任之詞,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申智超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申智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申智超所犯上述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申智超與林子葳、本案詐欺集團暱稱「無雙」之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申智超為貪圖小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載運車手提領款項者,及其參與情節,尚非居於核心、主導地位,惟其所為致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治安,且其利用轉交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實足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暨衡酌本案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之犯罪所得,併衡酌被告申智超自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而從未賠償其損害,暨被告申智超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本案案發時工作為白牌車司機、現為手機維修員、未婚、家中有其父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金訴598號卷㈡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參、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申智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其就本案犯行之報酬為2,000元,均未據扣案,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聖諺、申智超與林子葳於109年11月21日前之某時許,分別加入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被告林聖諺擔任上開集團之收水工作(綽號「無雙」,即向車手取款後再轉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成員);申智超擔任司機,林子葳則擔任取款車手,而被告林聖諺、申智超與林子葳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子葳取得王家豪名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後,將該帳號提供予被告林聖諺使用。嗣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8時26分許,佯裝蝦皮購物網及銀行人員致電予告訴人吳昭奇,並稱因交易系統錯誤,須提供信用卡帳號測試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於109年11月21日20時2分、6分及33分許,匯款9萬9,985元、3萬元及2萬985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後,由申智超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林聖諺及林子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林子葳在自動櫃員機提領上揭郵局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回水交付給被告林聖諺。因認被告林聖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憑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犯罪嫌疑,經審理事實之法院,已盡其調查職責,仍不能發現確實之證據足資證明時,自應依法為無罪判決。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聖諺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林聖諺、同案被告申智超、另案被告林子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吳昭奇於警詢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上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桃園市八德區農會瑞豐分部、萊爾富超商八德桃鑽店之另案被告林子葳提領款項之影像照片等為其論據基礎。
肆、訊據被告林聖諺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林子葳,林子葳也沒有將王家豪郵局帳戶或提款卡交給伊,是109年11月21日的前一天,伊在大陸的朋友蘇毓麒問伊有沒有認識白牌車司機,他要叫車,伊就說伊有朋友在開白牌,就是申智超,伊就問申智超有沒有空,申智超說他有空,伊就把申智超的微信傳給蘇毓麒讓他們自己聯絡,當天因為蘇毓麒人在大陸不方便轉帳付款,叫伊先拿2,000元車費給申智超,伊在000年00月00日下午拿了2,000元現金給申智超,伊就跟朋友龐宇順離開了,當天申智超開的車也是跟龐宇順借的,伊不知道申智超載他們去桃園做什麼等語(見金訴711號卷第117-118、273-274頁)。
伍、經查:
一、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1日18時26分許,佯裝蝦皮購物網及銀行人員致電予告訴人,並稱因交易系統錯誤,須提供信用卡帳號測試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同日20時2分、6分及33分許,匯款9萬9985元、3萬元及2萬985元至王家豪名下郵局帳戶,嗣由被告申智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林子葳於同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由林子葳下車後至自動櫃員機提領上揭人頭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為被告林聖諺所不否認,核與證人林子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王家豪於偵訊時、證人吳昭奇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3322號卷第7-13、25-29、101-102、151-155、157-160頁、偵緝1307號卷第11-13、67-69頁、金訴598號卷㈠第389-400頁),並有告訴人吳昭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322號卷第3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322號卷第33-43頁)、匯款資料(見偵3322號卷第45、47頁)、提領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3322號卷第59-62、217-22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儲字第1100038253號函及所附王家豪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322號卷第91-95頁)、郵局帳戶之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見偵3322號卷第143頁)、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變更資料(見偵3322號卷第145頁)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述均難以為不利被告林聖諺之認定:
㈠、證人林子葳部分:
1、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子葳先於109年11月26日警詢時供稱:王家豪的提款卡本來就在伊這邊,有一名綽號「無雙」的男子在109年11月21日16時許來伊家找伊,說他在逃亡中,不適合用自己的帳戶領錢,他詢問伊有沒有帳戶可以借他使用,順便請伊幫他領錢,伊就把王家豪放在伊這邊的郵局帳戶提款卡提供給他,王家豪曾與綽號「無雙」的男子一起來伊家拜訪伊,總共見過兩次面,提款當天是「無雙」駕駛自小客車,副駕駛座是一名女子,伊坐在後座,由「無雙」開車載伊到萊爾富提領,提款完「無雙」就載伊回伊家巷口的萊爾富超商,伊當時提領完後一上車就將贓款10萬元交給「無雙」等語(見偵3322號卷第153-155頁),後於110年3月17日警詢時改稱:經伊指認申智超就是當天的駕駛人,申智超的警詢稱其坐駕駛座、「無雙」乘坐副駕駛座是對的,伊之前說副駕駛座是女子是因伊當時忘記了,109年11月21日當天申智超並沒有夥同「無雙」到伊家找伊,當時伊約在興豐路836巷口的全家超商門口,申智超將車停在門口伊就直接上車了,經伊指認林聖諺就是綽號「無雙」之男子,伊提領後在小客車內將10萬元回水給林聖諺,當時因為申智超說要跑路,他跟伊借郵局帳戶,說人家要把錢匯到郵局帳戶,再叫伊把錢領出來給他們,之前是用LINE跟林聖諺聯絡的,他的LINE暱稱就是「無雙」,已經沒有任何聊天紀錄了等語(見偵3322號卷第157-160頁);再於110年6月30日偵訊時證稱:當時伊朋友林聖諺綽號「無雙」說要跑路,希望跟伊借帳戶,因為有人要匯款給他,因為他不是伊朋友,伊只想打發他,所以就說拿王家豪的郵局帳戶幫他領錢,後來林聖諺說有人匯款到郵局帳戶,要伊幫他提款,伊就去提款機領錢,領完交給林聖諺,當天伊跟林聖諺一起去領錢,開車的是伊不認識的人,林聖諺不是伊朋友,是跟伊住在一起的人的朋友等語(見偵緝1307號卷第67-69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把王家豪郵局帳戶交給「無雙」,但伊忘記「無雙」的長相,因為他當時坐駕駛座,伊坐後座沒看到,林聖諺不是伊朋友,只是來過伊家,林聖諺那時候說他要跑路,叫伊幫伊領錢,伊就提供帳戶給林聖諺,在此之前伊從來沒有見過林聖諺,林聖諺說他跟他女友要跑路,伊就幫他領錢,當天是他們載伊去領錢的,但伊現在忘記駕駛座的人是時,也忘記林聖諺本人是否在車上,伊覺得申智超很面熟,很像是當時開車的人,伊領完錢後在車上把錢交給申智超,伊就走了,當時車上包含伊在內共3人,事後沒有人給伊報酬,也聯繫不到林聖諺,伊後來想聯繫是因為郵局帳戶的提款卡沒有拿回來,當時跟錢放在一起,交付給他們伊就下車離開了,伊是把錢交給副駕駛座的人,伊一開始都是用LINE聯繫,LINE暱稱是「某某金流」,這個人聲音是男生,他在電話中跟伊說他叫「無雙」,後來警察跟伊說他是林聖諺,109年11月21日領錢當天是伊第一次看到「無雙」,在車上都沒有講話聊天,伊趕緊領完款項交給他們,伊跟他們講說伊會跟「無雙」說,伊就走了,車上應該沒有叫「無雙」的人,伊指認的印象很模糊,伊記得地檢署的筆錄因為疫情是在八德分局視訊做的筆錄,伊開庭前有打電話給四維派出所的警員問伊那天指認的是誰,因為伊真的忘記了,在警察局是憑印象指認的等語(見金訴598號卷㈠第389-400頁)。
2、則證人林子葳對於究係「無雙」或申智超向其以逃亡為由商借王家豪郵局帳戶、「無雙」有無去過其住處、109年11月21日提款當天副駕駛座為男子或女子、是否為「無雙」、當天提領款項是交付「無雙」或申智超等節,均為前後不一致而矛盾之證述,其所述難以採憑。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申智超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申智超先於109年11月29日警詢時供稱:109年11月21日當天開車的人是伊,除了林子葳外還有綽號「無雙」之男子乘坐伊的車,林聖諺就是「無雙」,那天林聖諺來伊家找伊聊天,過程中林聖諺叫伊載他去桃園辦事情,後來伊到桃園市八德區林聖諺要去載人,就在八德載了林子葳,林子葳上車後林聖諺就問她哪裡有超商,後來林子葳帶路到八德萊爾富超商,林聖諺就叫林子葳下車領款,林子葳再上車後坐後座,將她領的現金10萬元交給副駕駛座的林聖諺,提領結束後再載林子葳到最初上車的地方讓她下車,後來警方通知伊後伊擔心提領的事情會曝光,就求助林聖諺詢問如何應對,林聖諺偽造相關派車紀錄供伊下載列印等語(見偵3322號卷第165-169頁);後於111年7月4日偵訊時改稱:當時車輛是伊朋友借伊使用的,伊接到楊大哥電話說要去接一個女生,除了伊之外還有一位坐副駕駛座綽號「無雙」的女生,一開始伊只有載「無雙」,但「無雙」說要再載一位女生,伊也不知道他們要幹嘛,伊也不認識「無雙」,林聖諺是女生,本案被告林聖諺只是同名同姓等語(見偵41293號卷第73-75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被告林聖諺是幫林子葳叫車的人,109年11月21日當天林聖諺並沒有在車上,伊載的人就是美女無雙跟林子葳等語(見金訴598號卷㈠第153-154頁);再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當時林聖諺問伊有無開白牌,伊說有,他就說他有位朋友叫蘇毓麒跟伊叫車,就把蘇毓麒的微信留給伊,伊當天跟龐宇順借車,當天林聖諺把車資拿給伊後,他就跟龐宇順離開了,伊就按照蘇毓麒的指示去淡水載第一位客人,上車的是中年女子,她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伊沒有跟她聊天,她自己接電話講她的事,然後就去載第二位朋友林子葳,林子葳說人家打給她說先去取錢,伊說好,但伊路不熟,林子葳就說他知道哪裡可以領錢,領完錢林子葳交給副駕駛座的人,副駕駛座的人有點收,然後就把林子葳載回原本上車的地方,伊把車開回家還給龐宇順,警詢時伊會說是林聖諺是因為當時是林聖諺跟伊叫車的,伊在警局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想說林聖諺可能知道發生何事,所以才講他,其實不是林聖諺在車上,當時是警察叫伊說林聖諺坐副駕駛座暱稱「無雙」,警察有跟伊說是詐欺案件,所以伊想說林聖諺是否也知悉,就把他扯進來,在本案發生前伊是有欠林聖諺5,000元的借款等語(見金訴711號卷第216-223頁)。
2、則證人申智超對於被告林聖諺是否為「無雙」、「無雙」是否為女子、當天乘坐副駕駛座之人究為被告林聖諺或暱稱「無雙」之女子等節,亦為前後不一致而矛盾之證述,且其於案發前即與被告林聖諺有債務關係,難憑證人申智超前開有瑕疵之證述,遽認被告林聖諺有本案犯行。
㈢、而證人龐宇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109年11月21日有借車給申智超,借大概1天時間,申智超本來自己有車,但那時候好像他的車送修還是怎樣所以無法使用,那段期間伊借住在申智超位於淡水濱海路的住處,伊的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NISSAN的TIIDA五門車,鐵灰色,當時登記人是伊舅媽,當天伊把車鑰匙交給申智超後,林聖諺拿2,000元給申智超說他朋友訂車的車資,後來伊跟林聖諺就先離開去抓螃蟹了,伊與林聖諺是騎機車離開的,去淡水大屯溪溪邊抓毛蟹,離開的時候大概傍晚,因為還要準備裝備,抓到半夜,因為當天捕獲量沒有很多,毛蟹是夜行性動物晚上才會出來覓食,伊等有頭燈所以要在晚上抓等語(見金訴711號卷第201-208頁),核證人龐宇順對於案發當天申智超向其借車、其與被告林聖諺離開後之行程等,均為詳盡之證述,足堪採認,是依其證述,被告林聖諺案發當天確實並不在申智超駕駛之上開車輛內,亦未參與林子葳提領款項之過程,更未收受林子葳所交付回水之款項。
三、此外,卷內復未見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聖諺就追加起訴意旨所載,有共同參與提領詐欺款項、收受本案款項回水之行為,或其主觀上對此部分犯行確已知情而與被告申智超、林子葳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基上所論,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令被告林聖諺就超越其意思範圍,為其所難預見之行為負責。準此,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林聖諺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委乏所憑。
陸、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林聖諺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洗錢、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不得遽以該等罪責相繩。此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聖諺有何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提  款  時  間
提  款  地  點
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金融機構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松柏林門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元。
2.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7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3.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8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4.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9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5.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10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6.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16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八德區農會」瑞豐分部。
八德區農會。
2萬元。
7.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9,000元。
8.
109年11月21日晚間8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桃鑽門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元
合                   計
14萬9,000元
 
附件:本院112年12月8日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卷內之證據光碟,檔名「申智超警詢筆錄錄影01、申智超警詢筆錄錄影02」之檔案。
勘驗方法:以「PotPlayer」接續播放
片長:44分59秒、44分47秒
勘驗結果如下:
-----檔名「申智超警詢筆錄錄影01」影片-----
警方:好,那個你證件。
被告:(翻找證件)欸?我證件沒帶。
警方:都沒有嗎?健保卡還是…(聽不清楚)
被告:健保卡有。
警方:駕照有沒有?
被告:剛好駕照…因為我證件沒帶,昨天不知道,在用那個租車的東西放家裡。
警方:申智超先生嘛?
被告:對。
警方:我跟你講齁,我希望你老實講。
被告:(點頭)
警方:因為…你剛剛…據我同事轉述…我覺得你沒有很老實,我講實話,那現在筆錄做下去,我也全程錄影、錄音,我希望你這一整段過程,你都要老實交代。
被告:我會。(點頭)
警方:好不好?
被告:好。
警方:那…我們這邊還是用涉嫌疑人的筆錄問你齁,你再去跟檢察官解釋看到底是要怎麼樣。
被告:好。
警方:好,那我開始問囉,老實講。
被告:好。
警方:…(聽不清楚)是109年11月29號晚上12點46分,地點在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阿你是詐欺人,叫什麼名子?
被告:申智超。
警方:有綽號嗎?
被告:沒有。
警方:出生年月日?
被告:70年12月4號。
警方:出生地在哪裡?
被告:台北市。
警方:現在工作是什麼?
被告:現在工作喔?開UBER阿,就是開白牌的。
警方:身分證字號?
被告:Z000000000。
警方:戶籍地在哪裡?
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另一位員警給被告查看手機畫面,並詢問被告「就他囉」,被告點頭並回答「對」)
警方:新北市淡水區,然後什麼路?濱海路?
被告:對,濱海路一段。
警方:嘿。濱海路一段?
被告:對,然後366號。
警方:366號。
被告:2樓。
警方:現在住哪裡?
被告:跟這個一樣。
警方:教育程度勒?
被告:高中。
警方:手機號碼?
被告:0000000000。
警方:有其他電話嗎?
被告:沒有。
警方: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就還好。
警方:勉強?
被告:(點頭)小康吧。
警方:好。來申智超齁,你因為涉嫌詐欺案,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你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聽不清楚)可以請求;第三能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了解嗎?
被告:了解。
警方:你剛剛所講的資料正確嗎?
被告:正確。
警方:你有什麼前科?
被告:我有那個毒品前科。
警方:只有毒品嗎?
被告:還有公共危險。
警方:公共危險?
被告:(點頭)…(聽不清楚)酒駕。
警方:還有嗎?
被告:…(聽不清楚)
警方:現在要辯護人或親人到場嗎?
被告:現在不用。
警方:你現在意識清楚嗎?
被告:清楚。(點頭)
警方:可以有辦法做筆錄啦齁?
被告:有。(點頭)
警方:你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的身分嗎?
被告:沒有。(搖頭)
警方:有精神或智能障礙嗎?
被告:沒有。
警方:現在時間是109年11月29號晚上12點48分,屬夜間,警方對你做筆錄OK嗎?
被告:OK。(點頭)
警方:那依據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科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犯罪後之態度,可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此規定的涵義你了解嗎?
被告:(點頭)了解。
警方:依據證人保護法第2條及第14條的規定,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可以追訴該案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已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設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你是否願意同意指認同案共犯?
被告:願意。(點頭)
警方:願意齁,好。那現因你在本轄有涉嫌詐欺案所以警方對你
做筆錄,你清楚嗎?
被告:清楚。
(周圍環境音,不詳述)
警方:(警方繕打筆錄)我先說,你說一個謊,你後面就要圓很多的…
被告:沒關係…(聽不清楚)
警方:齁,好不好。
被告:我做…(聽不清楚)
警方:先跟你講。
被告:好。就是…不會說啦,我只是把當天的事情…我知道的事情去講對阿。(另一位員警給被告查看手機畫面,並詢問被告「欸這個人嗎」,被告回答「對阿」,員警說「找到了」,被告應和「找到了」)
警方:那…(聽不清楚)你有刷嗎?
被告:「無雙」是他的綽號。
警方:你是說林什麼雙?林聖諺?
被告:林聖諺,對阿,因為我記得他林什麼雙,他…
警方:…(聽不清楚)看錯人?
被告:不會啦,就是他…(聽不清楚)
(警方繕打筆錄,影片時間7分17秒-10分25秒)
警方:來,警方調查11月21號晚上8點11分齁,詐欺案件齁,在那個大興670…八德區大興670號的萊爾富超商柏林店,那我們那時候查到車手是林美莉,監視器發現她當時是從你那台車下來,到超商領完贓款後呢,又上你那台車之後,然後離開。那那個時候,開那台車的人是誰?
被告:開那台車的人是我啊。
警方:是你?
被告:對阿。
警方:確定齁?
被告:對阿。
(警方繕打筆錄,中間問答省略至影片時間33分36秒)
警方:你是不是向警方供稱,你是接到公司的派車。
被告:那不算公司啦,就算是丟單而已。
警方:群組喔?
被告:群組丟單。
警方:你收到群組的單源
被告:對阿。
警方:的派車通知,所以你來這邊載客。(警方繕打筆錄,警員間對話略)
被告:都會講。(手肘原本輕靠在桌面,身體微傾斜,後來打直身軀坐挺)
警方:蛤?
被告:我都會講。
警方:你為什麼一開始要說謊?
被告:蛤?(身體向前靠近員警方向)
警方:你有沒有…有沒有向警方謊稱…你有沒有說…
被告:你說…你說那個…那時候
警方:我現在一題一題問,你會被問到很赤裸,還是你要全部直接講完?
被告:所謂很赤裸?
警方:講…講實話
被告:沒有…(聽不清楚)
警方:對啦,你有沒有向警方謊稱?
被告:你說我喔?
警方:對阿。謊稱是說派案,因為你現在…你現在已經矛盾了喔,你上面你是說林聖諺去你家,叫你載他出去。
被告:對阿…(聽不清楚)
警方:下面你又說你是接到群組的派車你才來的。
被告:噢。
警方:你現在就兩個說法。
被告:我跟你講這個不一樣,那個時候是你們打電話進來的時候…問我的時候,對,那我…那時候我當然會怕,我說為什麼會有警察打電話給我,然後說欸什麼東西。
警方:所以你在怕什麼?你是不是有查覺到你是做了一件危險的事情?
被告:因為我那時候…不是…因為我那時候…因為不可能無緣無故會有警察打電話給我啊,對阿,所以我那時候…他問我什麼我去接哪個女的這樣子,對,然後我是有…是有去接。
警方:所以你是不是查覺到不法。
被告:我…我…你們打電話給我…(聽不清楚)
警方:你是不是查覺到有不…可能有不好的事情發生,有犯罪的事情要發生。
被告:因為你們打電話給我,我就一定會察覺到的阿,有什麼事情發生啊。那我當然…我當然…
警方:你為什麼察覺到,是因為你有看到有人去領錢就對了?
被告:蛤?
警方:你心裡有底了就是不是,你看到有人在領錢。
被告:我看到…(聽不清楚)那時候我看到他們在領錢的時候。
警方:就有底了?
被告:我心裡其實就有底了。
警方:怪怪的。
被告:我就覺得怪怪的,可是無雙都一直沒跟我講實話,他說這個錢…我有問他說。
警方:…(聽不清楚)
(被告此時將身體靠近警方,警方繕打筆錄至影片時間37分9秒)
警方:你到底事前知不知道?
被告:我事前我不知道,我是真的不知道,我事前不知道。
警方:我等一下問題開始會很赤裸喔,你事前不知道,那你為什麼要向無雙求助,叫他偽造派單紀錄給你。
被告:我沒有向他求助阿。
警方:不是阿,你這張派單紀錄怎麼來的,你這個怎麼來的?
被告:我沒有派…(身體前傾向前查看)沒有我…
警方:你最一開始來到這邊,你是不是跟我說…你馬上就跟我說,這是當時…
被告:這個是…
警方:公車…公司派的。
被告:我跟你講,這個是…因為我…你們打電話給我以後,然後我說無雙這個為什麼會有警察打電話給我,我就…對不對。然後我說…我說人家現在警察打電話給我一定是什麼,因為那什麼…我家的那個什麼…我的室友…你們不是有去我家,然後室友打電話給我,說有警察來找我,這樣子,說有什麼詐欺案,這樣子,然後是誰開車的。
警方:誰去你家?
被告:有。警察有想要去我家,是我的室友跟我講,還是你們有打電話。
警方:你家在哪裡?淡水那個?
被告:對。
警方:幹,我們根本不知道你住在哪裡。
被告:是…反正我的室友有打電話來給我就對了,這樣子。
警方:然後勒?
被告:阿!我想起來了,我室友打電話跟我說,他…(聽不清楚)有警察去他們家那邊,因為他舅舅的車被查嘛,這樣子,說那一天晚上是誰開車的,對,阿我心裡在想,哇,噢那一定是這件事情嘛!那我就問無雙,我說欸無雙人家警察…人家警察已經找到…找到我室友他們家去了,他爸爸媽媽已經在問了,這樣子,對,我是…整個事情是這樣子發生過來的。
警方:你…你冷靜下來,你開始在亂囉,你想好。
被告:我跟你講,我想的非常非常的清楚,對,我非常非常的肯定,你們要…
警方:所以無雙就幫你編…(聽不清楚)他幫你解決,他就編了這
個給你?
被告:對(點頭),是這樣子,然後他說叫我說…(聽不清楚)
警方:阿你怎麼拿到這兩張的?
被告:蛤?
警方:你怎麼拿到這兩張單的?
被告:這兩張喔?
警方:因為你這兩張你的手機都找不到…
被告:有阿我…那手機…那是我…那個什麼…我叫無雙…我說無雙你先幫我做還是怎麼樣,對阿。
警方:什麼啦,你這樣講下去你就死了啦,說實話。
警方:你確定你要這樣講?
被告:…(聽不清楚)不是啦,反正就是我告訴你,你真的…你真的要這樣子問的話…
警方:…(聽不清楚)超過了,超過了。
被告:我把一五一十的事都可以跟你講。
警方:幫幫你自己。
被告:我幫我自己,我是在幫我自己。
警方:沒有,你現在這樣講很危險,你叫無雙幫你做,阿你就…
被告:我不能這樣講。
警方:你你你…
被告:我跟你講,好,我現在冷靜一下,我先告訴你,事情的發生到現在,這個單子,吼,無雙要我…你看我手…無雙要我…無雙要我…
警方:反正你先打電話求助無雙,說警察在找…警察在找到我身上說…(聽不清楚)對不對?
被告:對,然後我…(聽不清楚)怎麼講是這樣子。
警方:然後你跟無雙說,我先跟警察講說我是接到派車紀錄,然後無雙就說…然後無雙怎麼講?先講啦你是不是…因為你還沒聯絡無雙之前,你就已經跟警察說你是接到派車,對不對,這個是不是無雙事前叫你…已經先跟你講,如果警察問到你,你就先跟他說我是派車的,後續我會再幫你處理派車單的東西,他有沒有這樣跟你講?你看這個伎倆是很簡單、很常見的,你不要框我們。
被告:我沒有,他是有…
警方:他有沒有事前跟你講,警察一問你就說你是白牌車。有沒有?
被告:欸這個沒有,這個沒有,是事後,事後。
警方:所以你第一時間反應就直接跟警察說噢我是白牌車這樣,我是因為派車出的。
被告:這個是事後,事後的事情。
警方:反正你第一時間,接到警察第一通電話你就已經知道…(聽不清楚)
被告:欸沒有沒有,那個時候還沒有這樣反應,是接到警察電話之後。
警方:…(聽不清楚)我打給你第一通你就說你是接到派車了。
被告:沒有沒有我記得是…我是…
警方:就這樣。…(聽不清楚)
被告:…(聽不清楚)我現在…我現在仔細想想。
警方:不會害你。
被告:我知道,欸等一下,好,想起來了。
警方:你第一通,你就直接跟我講…(聽不清楚)
被告:等一下等一下,我想起來了,是要這樣子講,我現在前後順序我有點顛倒,我要把他釐清楚,不是我要說謊,我沒有要說謊。
警方:好你講。
被告:前後順序是這樣子喔,呃是警員打電話(被打斷)
警方:我在11月25號打給你嘛?
被告:對。
警方:OK。
被告:是…是我室友跟我講完以後,說警察要找我,這樣子齁,說…然後我室友就在講…我跟你們講車是我開的,對,一定是這樣子嘛!對,車是我開的,好。那講完以後,你們還沒打給我的時候,然後我就跟…我就打電話給無雙了,我說無雙為什麼會有警察來找我這樣子,齁,然後他說…無雙就跟我講說,警方來找你,我說對而且警方來找…是找開車的人,這樣子,好,那開車的人一定是我,那我說你們那天領的錢到底是什麼錢,這樣子,對,那無雙沒有跟我講實話,一直都沒有跟我講實話,好我說那沒有關係,的的確確是我開的,我承認,那…我說那無雙那…我現在我要怎麼跟警察講,是這樣,然後無雙就說,那你就說你是…你是派單的,就是說我是接到單子的,這樣子,然後你們知道,你們打來以後我才跟你們這樣子講。
警方:阿這張單子就是他之後就是說…就開始幫你做嗎?
被告:他…對…他做給我。
警方:那你怎麼…(聽不清楚)
被告:蛤?
警方:…(聽不清楚)
被告:我怎麼跟他拿,這個單子他把它印下來以後,然後他就拿給我。
警方:親…當面拿給你?
被告:對阿。
警方:在哪邊拿給你?
被告:在哪邊拿給我,我叫他拿給我的。
警方:拿去你…(聽不清楚)
被告:對阿。
警方:什麼時候拿給你的…(聽不清楚)
被告:什麼時候拿給我的。
警方:不是昨天就是前天吧,哪一個?不是昨天就是前天阿。
被告:是昨天。
警方:昨天拿給你的?
被告:對阿。
警方:昨天大概幾點?
被告:昨天喔?
警方:我們會調監視器喔。昨天早上?中午?晚上?
被告:等一下不是,等一下等一下不是不是,等一下。
警方:想清楚。
被告:不是,什麼我…(聽不清楚)我自己不會做這個,這是無雙他弄好以後,噢他傳給我,我把它印出來的,應該這樣子講。
警方:哇靠。
被告:但不是…(聽不清楚)一樣是拿給我阿,一樣是拿給我阿。
警方:…(聽不清楚)用什麼傳給你,傳真嗎?
被告:不是不是不是,用LINE阿。
警方:LINE?LINE就沒有這個紀錄阿。
被告:有阿。(被告起身靠近員警)
警方:沒有阿。
被告:我…怎麼可能。
警方:讓你找,你找得到。
被告:有阿。我…(聽不清楚)傳給你的…
警方:來你放著滑、放著滑(由此可推知被告正在瀏覽自己的手機)
警方:坦白從寬阿。
被告:來,你自己看。
警方:好來,你看你看無雙的那個阿。
被告:不是他傳給我,然後我把他下載起來。
警方:…(聽不清楚)無雙阿,…(聽不清楚)無雙阿。
被告:對。
警方:你完全沒有…沒有這個照片阿,我已經看過。
被告:不可能,我是把他載起來的,然後給我女朋友。
警方:…(聽不清楚)給你女朋友。
被告:叫她幫我印(員警靠近被告一同察看手機,錄影畫面被遮
蔽)
-----接續播放檔名「申智超警詢筆錄錄影02」影片-----
警方:…(聽不清楚)
被告:對阿,你看,這邊阿,我叫她…我說…(聽不清楚)這邊…
(聽不清楚)印出來的。
警方:你老婆在外面…(聽不清楚)
被告:她叫我…(聽不清楚)
警方:昨天?
被告:昨天,然後我跟…因為我不會印阿,我不會印這個。
警方:阿你這張圖你哪裡來的?
被告:無雙無雙
警方:…(聽不清楚)是誰?
被告:那個是我自己,那個就是我啦,這是無雙傳給我的。
警方:可是無雙傳給你的紀錄就沒有啊,他也沒有收回什麼的阿。
被告:無雙傳給我以後,然後…
警方:他是轉傳給你。
被告:他是用那個微信傳給我,他傳給我以後,然後無雙說叫我把這個紀錄刪…他叫我把紀錄刪掉。
警方:好反正就…
被告:反正就是無雙傳給我的啦。
警方:無雙傳給你啦。
被告:對,他叫我把紀錄刪掉,是這樣子的。
警方:你老婆電話幾號?
被告:幹嘛?
警方:調查阿,你都說這個我們幫你求證阿,檢察官問…(聽不清楚)
被告:…(聽不清楚)這跟我老婆也沒關係啊。
警方:我只是…(聽不清楚)幫你問。
被告:蛤?
警方:幫你求證有沒有印,至少我們還可以幫檢察官…(聽不清楚)等一下不要連你老婆都…(聽不清楚)
被告:喔我…跟我老婆一點關係都沒有。
警方:這個檢察官是會算…
被告:沒有,是我今天…
警方:你是說你老婆幫你印的。
被告:是我是我今天叫她印的。
警方:喔~
被告:對。
警方:對阿我現在幫你求證
被告:對,可以啊,可以啊。
警方:反正就是假…反正就是那個…
被告:反正就是…無雙傳給我,對,就是這樣子。
警方:不要我們到時候把無雙抓來,他說沒有阿…(聽不清楚)跟你講,你現在講的,到時候如果無雙來了,無雙他的對話紀錄全部都是完整的,這樣會很難看(台語)。
警方:沒關係,你要講什麼我們就打上去啦。
被告:因為這個就是…因為無雙他自己就跟我講了嘛,說叫我把…叫我把那個我室友他的舅舅車號給他,然後他幫我…他幫我做,這樣子。
警方:什麼東西。
被告:開車的東西,然後他傳給我,做完以後他傳給我。
警方:阿你手機裡面為什麼那麼多…(聽不清楚)
被告:喔沒有,之前我們是在做平台,做虛擬貨幣的平台,他們要上那個平台需要身分證。
警方:齁,剛剛剛剛我們講到…我剛剛不是有問你說,你是否有向警方謊稱說你是接到派車通知才來載他們兩個,才載林聖諺跟林美莉,你是不是有這樣講?
被告:摁,對阿…(聽不清楚)
警方:等一下我還沒問,為何你所說前後矛盾,你一下跟我說是林聖諺到你家,一下又…又謊稱說你是接到派車通知?
被告:林聖諺到我家,不是啦。
警方:你一開始跟我說那天林聖諺先到你家聊天。
被告:對。
警方:聊到一半接到一個楊大哥的電話。
被告:對。
警方:好好好是是是之後就叫你去載人。
被告:對。
警方:但是你後來…你另外一通在電話裡面,你跟我們講說你是接到群組的派車單,派車源的派車你才去那個地方的,這兩個說法為什麼矛盾,同一天、同個日期、同個地點,為什麼你說法是矛盾的,一下說是林聖諺到你家,你們再一起出門。
被告:(搖頭)
警方:等一下,林聖諺到是剛剛才問出來的,但他一開始是先騙我們說…
警方:對阿,兩種說法嘛,現在總共有兩種說法。
被告:我現在就是…我現在是採決…我現在採決…就是第一種…
警方:沒有沒有,你現在…我跟你講,話說出來就回不去。
被告:好我知道。
警方:你現在跟我…(聽不清楚)
被告:那我現在問,你們問我。
警方:我也問啦,為什麼有這兩種說法,為什麼前後矛盾?
被告:摁。
警方:前就是我現打給你,我們打給你的時候是前。
被告:對。(點頭)
警方:後是你剛剛跟我講林聖諺在…從你家…(聽不清楚)為什麼前後矛盾?
警方:對我們第一通打給你,你現在跟我們講的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
被告:為什麼。
警方:對,為什麼。
被告:好。
警方:講…(聽不清楚)一點,為什麼要跟警察說謊?
被告:好。
警方:這兩種說法,其中一種一定是說謊的,對不對。
被告:有一…我…等一下…
警方:為什麼前後…前後說法矛盾?
被告:我簡單講就好,就是害怕。
警方:害怕什麼?
被告:因為我害怕我…我…做的事情是犯法的,真的,因為我…如果我今天…今天,對。
警方:等一下,害怕什麼你再講一次。
被告:我今天我害怕我…就是我開車的事情是犯法的,我怕…怕這個,對,要不…要不然警察不會來找我。
警方:因為我擔心我載林聖諺跟林美莉去提領的事情會曝光,是不是這樣?
被告:提領的事情。
警方:會曝光。
被告:會曝光。
警方:對不對?對啦齁?是不是這樣?
被告:應該是,對阿。
警方:問你啊。
被告:對啦,應該也是這樣。
警方:我剛剛照你的話幫你講話,因為我擔心我在那個無雙跟那個林美莉…
被告:對。
警方:去…去提領…去提領這件事。
被告:因為我感覺提領那些錢就已經是…很怪。
警方:反正就是怕警察發現說…
警方:好,那你有沒有向警方出示偽造的派車紀錄?
被告:如果要這樣講的話…
警方:有沒有嘛?
被告:有。(點頭)
警方:因為這個都會給那個…那派車紀錄怎麼來的?
被告:派車紀錄,派車紀錄是無雙叫我…叫我給他阿。
警方:蛤?再一次,相反喔。
被告:無雙,對阿。
警方:我知道,無雙先問你說通常白牌車司機都怎麼派車。
被告:噢對。
警方:然後你就告訴他系統會怎麼派車。
被告:對。
警方:然後他就用他…
警方:再更前面。
被告:摁。(點頭)
警方:你是不是先求助無雙?
被告:求助無雙?
警方:因為警察先打給你了嘛!
被告:對。
警方:然後你再問無雙怎麼…我要怎麼講。
被告:對,因為這個東西一定是他…叫我做,然後開車的…
警方:因為警方的通知…因為警方通知我…
被告:摁。
警方:詢問我當時…
警方:關於…通知我到案說明。
被告:對。
警方:關於當天…
被告:的事…的事情。
警方:當天…的案發經過…提領案發的經過。
被告:摁。(點頭)
警方:齁,我擔心提領的事會曝光(警員間討論筆錄如何繕打)
被告:…(聽不清楚)我是擔心。
警方:等一下,我等一下會再念給你聽。所以我求助林聖諺…
被告:求助是…(聽不清楚)我是要問他說我要該怎麼講,已經…你們那邊做了…(聽不清楚)的事情,對。
警方:我求助林聖諺如何應對警方?
被告:對。
警方:然後再來就是林聖諺做給你。
被告:對對對。
警方:林聖諺就先…向我詢問…所以所以…偽造相關派車紀錄供我下載。
被告:對。
警方:他就先把假的派車紀錄傳給你嘛。
被告:對。
警方:然後你就下載下來。
被告:對。
警方:我開始相信你所說的話。
被告:相信嗎?因為我不會講謊話,我絕對是一五一十的老實的
講。
警方:(警員間討論筆錄如何繕打)坦白從寬。
警方:因為警方通知我…電話通知。
被告:摁。
警方:說明到案…到案說明當天提領發生經過,所以我擔心提領
的事會曝光,所以我打電話求助…打電話嘛齁。
被告:摁。
警方:求助…
警方:他打LINE吧?都打打LINE?你打LINE吧?打什麼?
被告:我打LINE阿,都是打LINE。
警方:通訊軟體LINE…求助林聖諺該如何應對警方,所以林聖諺就偽造相關的派車紀錄供我下載列印。
被告:對。
警方:以供我規避警方的調查,是不是這樣?
被告:對。
警方:對啦齁。
(勘驗至影片時間9分44秒結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