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樺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532號、111年度偵字第30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邱星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成立綠夏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綠夏公司)擔任負責人,陳柏樺及徐瑋志(徐瑋志已歿,所涉銀行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則擔任綠夏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培訓業務員,邱星町、陳柏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吸收存款、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9月6日至108年4月30日之期間,推出如附表一所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之「悠遊增值專案方案」及「贏家聯盟方案」,以附表一所示綠夏公司及邱星町金融帳戶為匯款帳戶,且誆稱綠夏公司、邱星町與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雅公司)有合作、投資關係,且附表一編號2之「贏家聯盟方案」為投資風雅公司海外合法博奕事業等情;嗣邱星町、陳柏樺遂僱用不知情之銷售業務人員劉潔蓉、謝承緯及吳祝瑋(劉潔蓉、謝承緯及吳祝瑋所涉銀行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向不特定人推銷附表一所示方案,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金額,累計吸收金額達新臺幣895萬元。嗣因綠夏公司無法按期給付利息,亦未返還本金,附表二所示之人,始悉受騙。因認陳柏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柏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2日提起公訴,並於112年7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為憑。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2年8月1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一
編號
方案名稱
合約期間
每單金額(新臺幣)
重要合約內容
年息
戶名
金融機構帳號
1
悠遊增值專案方案
1年
4萬5,000元
投資期間到期時,可取回本金及5,400元(每月450元,12個月共計5,400元)
12% 
綠夏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贏家聯盟方案
6個月或1年
至少10萬元或30萬元
每月利息2%或3%,投資期滿保證退還本金
12%或36%
邱星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業務員
招攬之客戶及業務員之投資
投資方案
投資金額
(新臺幣)
交付方式

匯入帳戶
1
劉潔蓉

李偕源 
悠遊增值方案
9萬元
李偕源於107年12月6日匯款9萬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潔蓉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⑴劉潔蓉於107年12月20日匯款58萬元
⑵蔡育志於107年12月19日匯款13萬5,000元
⑴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⑵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67萬元

40萬5,000元
許世穎
5萬元
蔡育志
15萬5,000元
劉玉華
6萬元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47萬元
37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1月25日匯款47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許世穎
5萬元
李友鈴
5萬元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37萬元
30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1月31日匯款37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蔡育志
7萬元
李偕源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50萬元
35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2月25日匯款5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王映茹
15萬元
林柏安
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50萬元
50萬元
由林柏安提款50萬元,至綠夏開發有限公司,現金交付與邱星町
親自交付 
劉玉華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60萬元
30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4月30日提領現金60萬元交付與邱星町
親自交付
王映茹
30萬元
2
謝承緯
謝承緯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謝承緯107年12月7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0萬元
謝承緯107年12月7日匯款3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陳彥鴻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陳彥鴻於108年1月19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80萬元
⑴由謝承緯於108年3月13日,將其中40萬元現金交予綠夏公司會計人員
⑵剩餘40萬元匯款
⑴親自交付
⑵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鄧連春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鄧連春107年12月20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康敦凱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康敦凱107年12月10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10萬元
謝承緯於108年2月22日交付現金10萬元與綠夏開發有限公司會計人員
親自交付
吳彥楓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吳彥楓於107年11月13日現金存入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林家緯
悠遊增值方案
9萬元
謝承緯交付現金9萬元與綠夏開發有限公司會計人員
親自交付 
3
吳祝瑋
吳祝瑋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吳祝瑋於107年9月6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6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9月28日匯款36萬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44萬元
吳祝瑋於108年1月24日匯款44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吳志雄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11月21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吳政明
(起訴書誤載為吳志明)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11月20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8年1月14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鄭安妤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鄭安妤於108年1月25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0萬元
鄭安妤於108年1月25日匯款3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共計
8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