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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緝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渝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50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渝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