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4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873號
附民原告 林美雪
陳怡君
陳萃華
許昭益
高鈺娟
鄭宇晴
住○○市○○區○○里00鄰○○00○00號
黃如玉
陸慧悌
游舜融
附民被告 賴國仁
吳姿瑩
王鉉溱
王子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5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4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游舜融、陸慧悌、黃如玉、鄭宇晴、高鈺娟、許昭益、陳萃華、陳怡君、林美雪對被告賴國仁、吳姿瑩、王鉉溱、王子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楊雯雅
書記官 劉育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