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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7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4號
原      告  洪政豪
被      告  許榮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許榮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洪政豪受有新臺幣(下同)11,249元之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249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