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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0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03號
附民  原告  賴明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附民  被告  蘇柏堯
附民  被告  莊博丞




附民  被告  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之
法定代理人  程世騰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明生對被告蘇柏堯、莊博丞及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蘇柏堯、莊博丞本案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112年8月31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114年12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