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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1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9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憶南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心律師
            江奎徵律師
被      告  黃偉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偉哲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雖於本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吳士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