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280號
附民原告 呂東杰
附民被告 劉廣謙
蘇極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26號、113年度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東杰對被告劉廣謙、蘇極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