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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5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86號
原      告    羅彥鈞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蔡昭明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黃若清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林啟瑩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3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昭明經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